具體內容
一、《中共中央檔案》和《中央辦公廳檔案》,一般分省軍級和縣團級(包括縣團級以下)兩個級別印發。有些屬於專業性或特殊性的檔案,只印發有關部門,供有關人員閱讀。中央檔案一般只發組織,不發個人,並由各級機要秘書部門指定專人保管。
二、發至 省軍級的中央檔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顧委常委、紀委正副書記,政府黨員正副省長、市長、主席,人大黨員正副主任,政協黨員正副主席以上幹部閱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可供部黨組(黨委)正副書記及成員、黨員正副部長、顧問以上幹部以及經中央或中央組織部批准按部長、副部長(省長、副省長)級待遇及其他相當職務的黨員幹部閱讀。
現任地(市、州、盟)、廳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可閱讀有關的省軍級中央檔案。
三、發至 縣團級的中央檔案,可供縣(旗)委常委、紀委正副書記、政府黨員正副縣長、人大黨員正副主任、政協黨員正副主席和其他相當縣、處級以上職務的黨員幹部閱讀。
發至縣團級註明可登黨刊的中央檔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登黨刊或印成小冊子,發至基層黨委或黨支部,按照檔案規定的閱讀、傳達範圍辦理。
四、屬於專業性或特殊性的中央檔案,根據檔案內容和機密程度,採取兩種形式辦理:
(一)機密性大、要求閱讀範圍小的中央檔案,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三至五份,各大軍區黨委二至三份,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一至二份。這類中央檔案只供各受文單位的黨委常委(黨組成員)以上幹部閱讀。檔案註明“發至省委、大軍區黨委”。
(二)屬於專業性的檔案,根據不同內容分別註明“發至省級有關部門”、“發至地級有關部門”或“發至縣級有關部門”。這類檔案發每省五十份,由各省掌握分發;如份數不夠,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翻印。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所需份數由中央辦公廳直接發給。
五、駐在地方,未擔任上述領導職務或未按上述級別待遇的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以及黨內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委員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辦公廳負責組織閱讀中央檔案(包括省軍、縣團級)。
六、離退休幹部可按原來的職務閱讀相應級別的中央檔案。檔案不發個人,各單位可採取傳閱、閱文室閱讀、組織傳達等多種辦法解決老幹部閱讀檔案問題。
七、黨外人士閱讀中央檔案,除少數純屬黨內問題的檔案外,原則上可與擔任同級職務的共產黨員的閱讀範圍相同。在具體執行中,各級黨委辦公廳應注意徵詢並聽取統戰部門的意見。
八、軍隊系統閱讀中央檔案,請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上述規定,制訂具體辦法下達執行,並報中央辦公廳備案。
九、發至省軍級的中央檔案,由中央辦公廳根據各地、各部門申報的數字統一印發。發至縣團級及縣團級以下黨組織的中央檔案,仍按現行辦法,由中央辦公廳統一印發樣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總政治部按照樣本自行翻印。印發份數應根據上述規定掌握,並一次性(不必每次)報中央辦公廳備案。發至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的中央檔案,仍由中央辦公廳統一印發。
十、縣團和相當於縣團級以上單位的黨組織,均應建立機要檔案閱覽室。在一般情況下,有關幹部應到機要閱文室閱讀中央檔案。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攜帶中央檔案外出時,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十一、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應加強對中央檔案的管理,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保密紀律,主管領導同志應定期檢查檔案的分發、閱讀、保管和清退等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做到既充分發揮每份檔案的作用,又嚴防失密、泄密現象的發生。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委辦公廳在每年第二季度要將上一年中央檔案管理、清退等情況報中央辦公廳。
十二、以前有關中央檔案的印發、閱讀和管理的辦法,凡與本辦法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發布時間
198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