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人防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1994年1月20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以〔94〕國管辦字第05號印發《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人防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分穩定機構、轉變職能、積極開展平戰結合3部分地區。

簡述

1994年1月20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印發《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人防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意見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人防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94〕國管辦字第0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戰備工作(簡稱人防工作)是國家戰爭防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工作戰時直接涉及到國家安全利益;平時涉及各部門及在京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防災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以及開展平戰結合、發展三產等問題。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推動人防工作改革,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人防工作改革的有關檔案和中編委辦公室、國管局《關於國務院各部門後勤機構改革實施意見》(〔93〕中編辦發33號),按照"理順關係、轉變職能、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原則,經中央編委辦公室同意,現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人防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穩定機構。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人防辦是主管本部門及在京直屬單位人防戰備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戰時(或遇較大自然災害時)負責本系統各單位的人員疏散的組織指揮和經濟防護工作;平時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管理、通信指揮建設管理、平戰結合工作管理、人防固定資產、經費物資、統計、文書檔案工作管理和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發展第三產業等項工作的政策與業務技術指導。各部門在機構改革中,在國家對人防機構設定來作出新的規定之前,要本著精簡的原則,保持人防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穩定,保證人防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轉變職能。在機構改革中,各部門人防辦應按照政事分開、管理和服務分開的原則,轉變職能,理順關係。對人防工作中涉及戰爭防護、建設規劃、資產管理等問題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監督機制;對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工程設計諮詢、利用人防工程發展第三產業等工作,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家人防委關於人防工作改革幾個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6〕9號檔案)精神,由人防事業單位承擔。

三、積極開展平戰結合。按照國發〔1986〕9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中發〔1992〕5號)精神,各部門人防辦在機構改革中,應大力發展平戰結合,充分利用人防部門的優勢,興辦各類人防事業單位,發展第三產業,幫助機關安置富餘人員,對內開展有償服務,對外開展生產、經營服務。興辦人防事業單位所增加的人員編制應報中央編委辦公室批准,所需工資福利由本部門從人防事業收入中自行解決。人防事業單位,要搞好經營管理,按照"以洞養洞"的方針為本部門增加人防戰備資金來源,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努力提高戰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機關建設和經濟建設服務。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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