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加強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是指含有為中國公民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其他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介紹、法律諮詢、溝通聯繫、境外安排、簽證申報及相關服務內容的廣告。
本通知不適用於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境外就業、勞務輸出、出國旅遊的廣告。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發布前必須經中介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三、申請發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及材料:
1.申請書;
2.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
3.經中介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確認的中介機構與國外相關服務機構直接簽署的合作協定(中文譯本);
4.廣告樣件;
5.確認該廣告真實性、合法性的其他證明檔案;
6.委託廣告公司代理的,還需該廣告公司的《營業執照》和中介活動機構的委託書。
四、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中宣傳的前往國,應當與所簽定的合作協定相一致。
五、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批准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六、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的發布地應當與中介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相一致。
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批准檔案的有效期根據合作協定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八、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代理、發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應當查驗《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審批表》以及其他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
九、違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檔案發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以及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的,依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十、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嚴禁發布有關移民廣告的通知》(工商廣字[1995]第184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