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貴陽市控制中小學生輟學的辦法》及《開陽縣義務教育階段控輟保學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法》是縣、鄉人民政府的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克服一切困難,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要切實將國小、國中學生年輟學率分別控制在1%左右和3%以下。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按時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章 具體措施
第四條 依法控輟
(一)鄉(鎮)人民政府執行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制度,使適齡兒童、少年依法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並將中小學生輟學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對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縣法院依照《義務教育法》給學生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呈送傳票,告知家長不送子女上學是違法行為,並限期返校復學。
(三)勞動、工商、公安、財政等政府工作部門應認真履行實施義務教育中所擔負的職責,依法控制輟學。對未按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鄉(鎮)人民政府不得進行待業登記,勞動部門不得安排就業或提供就業條件,工商部門不得發給安排就業或提供就業條件,工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招用學齡兒童少年做工、從商,凡違法招用的,勞動、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將令其辭退,並對招用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處罰,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由勞動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婦聯等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要把宣傳《義務教育法》同克服“重男輕女”等錯誤觀念結合起來,形成重視女童應受教育的社會輿論。縣教育局和學校要針對農村女童就學的實際困難,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適齡女童入學。
(五)學校不得開除學生,不得責令學生退學、休學、提前畢業。不得出具虛假轉學、學歷、學籍證明。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必須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教育局備案(疾病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外出就學者應出具就學學校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證明)。
第五條 行政控輟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安排部署好“控輟保學”工作。各中國小要摸清流失學生情況,於每學期開學初報鄉(鎮)政府和包村(居)的部門,為政府和聯繫村(居)的部門提供準確的流失學生名冊。
(二)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包保部門成立“控輟保學”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班子成員具體抓、包村負責,幹部包組包戶,建立健全班子成員包村,鄉(鎮)、村幹部包戶的工作機制,各學校將“控輟保學”工作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解任務,落實責任人,形成鄉(鎮)、包村部門、學校齊抓共管的“控輟保學”工作格局。
(三)責任人進村入戶依法動員,並有動員記錄及監護人簽字。
(四)動員學生返校工作要本著依法和教育引導並舉的原則,有的放矢地開展動員工作,要做過細的思想感化工作,儘量避免過激行為。
(五)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對其進行批准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視具體情況依法處理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被監護人就學。
(六)鄉(鎮)人民政府要摸清居住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子女中適齡兒童、少年人數,建立流動人口子女檔案,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的權利。村(居)要將“控輟保學”工作納入村(居)規民約管理,協同鄉(鎮)人民政府動員輟學學生返校學習,對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依據村(居)規民約給予處理,確保本村(居)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七)學校加強收費管理。按照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未經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努力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
第六條 扶貧控輟
(一)認真落實“兩免一補”政策,保證家庭貧困學生不因貧困而輟學。
(二)設立“貧困生助學金”,建立有效助學機制,保障貧困學生順利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三)鼓勵社會團體、公民個人捐資助學。
第七條 情感控輟
(一)學校要主動關心愛護學生,幫助學生解決困難,要經常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增強學校的吸引力,讓學生留得住,學得好。
(二)教師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學生、尊重學生、耐心幫助品德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樹立他們的自信心和克服困難的勇氣,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
(三)農村中國小布局規模調整必須從實際出發,有利於提高入學率、降低輟學率,有利於提高辦學效益。必須撤併的學校(教學點)要認真做好家長、學生和教師的思想工作。
第八條 安全控輟
(一)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不因學校無安全保障而輟學。
(二)學校要繼續改善辦學條件。農村國中要逐步具備基本滿足需要的學生宿舍、食堂、逐步完善配套設施。要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綠化美化校園,創設一個良好的、安全的育人環境,增加凝聚力。
第九條 質量控輟
(一)縣教育局、學校要端正辦學思想,深化農村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質量。縣教育局要加強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督促、評估。評估結果要作為幹部任用、教師聘用的重要依據。
(二)面向全體農村學生,因材施教,解決農村學生的厭學問題。
第三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條 建立控制中小學生輟學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納入鄉(鎮)人民政府、縣直部門、村(居)、學校年度工作目標,年末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對執行本細則成績顯著,中國小輟學率下降的鄉(鎮)、縣直部門、學校,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對“控輟保學”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中小學生輟學率偏高,影響全縣“兩基”迎國檢的鄉(鎮),取消當年工作目標一等獎資格,同時實行問責,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戒免談話,情節嚴重者引咎辭職。
(一)責任人不認真履職,不採取措施引導、教育被動員學生返校,縣政府將對責任人實行問責。
(二)對鄉(鎮)或學校“控輟保學”工作不力,效果差,影響迎檢的,縣政府對鄉(鎮)主要領導及校長實行問責。
(三)對“控輟保學”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工作措施不力的包保單位,影響迎檢的,縣政府將對單位主要領導實行問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