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豁賤籍

中國清雍正時採取的一項將各類賤民除籍為良,編入戶籍的措施。清初除滿洲貴族役使的奴隸外,還有在明代或更早時期形成的各類賤民,分布各地。這些賤民並非奴隸,但地位低於平民,不列於民戶的戶籍。雍正在削除滿洲奴隸制和改革丁稅制的同時,陸續將各地的各類賤民開豁賤籍。元年(1723年)、七年(1729年)先後下令將名列賤籍的山西、陝西“樂戶”、河南“丐戶”、浙江“惰戶”、廣東“蛋戶”,豁除賤籍,一同編列甲戶,並於報官改業後四年,親友無習賤業者,準其應考出仕。九年(1731年)又下令將徽州府的“伴當”、寧國府的“世仆”開豁為良,並規定三代以後,子孫方準應試。這些措施對清初恢復經濟,緩和階級矛盾起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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