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申請網站ICP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1、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2、有業務發展計畫及相關技術方案。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註冊資金應在10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公司。
5、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檔案。
6、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辦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3、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執有通信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4、公司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包括入股方式的說明);
6、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畫、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7、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11、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2、9項中規定的材料。第1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10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審核
標準:
1、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申請單位必須符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3、對申請單位的經營場所、機房進行實地考察。
時限:60 個工作日。
註:在地方上可能要求的不一樣,但是大體上這些都是必要的
許可證發放
時限:1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備案
1.如果網站要申請ICP許可證,必先要有icp備案,且icp備案必須以公司名義申請,提供伺服器的單位必須有idc或isp證且在當地通管局做過備案。
2.所有網站都要有icp備案,但只有提供有償信息服務的網站才需要申請ICP許可證。
ICP證的單位名稱必須要和企業註冊名稱一致。
有關問題通知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關於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辦理經營許可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告
(2000年11月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ICP許可證管理辦法)及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檔案的規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負責北京地區ICP許可證業務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國家對經營性ICP許可證實行許可證制度;對非經營性ICP許可證實行備案制度。
經營性ICP許可證主要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出租伺服器記憶體空間、主機託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套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ICP許可證。非經營性ICP許可證主要是指政府上網工程的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新聞機構的電子版報刊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公益性網站、本單位對產品或業務作自我宣傳的網站等。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上述規定,根據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開展的具體情況,現將申辦此項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負責申辦單位的前期受理和審核工作。申辦單位應按規定,將申報材料報市場監管處審核。相關的諮詢可諮詢相關中介單位。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按照國家、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對經營性ICP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我局頒發增值電信業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類)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經營範圍手續。
三、屬於非經營性ICP許可證的單位,在辦理備案時,須填報《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將填寫完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場監管處,進行備案登記。備案後的登記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備案單位持有並作為已經備案的證明向ISP或電信企業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我局不再另發審核批准檔案。
四、ICP許可證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
五、涉及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履行備案手續前,應依法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並出具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六、根據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信電(2000)208號“關於貫徹實施《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ICP的服務內容中含有電子公告服務欄目的,應嚴格執行ICP管理辦法第九條和BBS管理規定的各項條款。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原則上不開辦BBS服務欄目。
七、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任何ISP或其他電信企業不得為其提供上網方便。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