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契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契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為嚴格依法治稅,進一步加強對契稅、特別是土地出讓和轉讓中契稅的徵收管理,現將有關契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的規定,凡承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契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汴政辦〔2005〕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嚴格依法治稅,進一步加強對契稅、特別是土地出讓和轉讓中契稅的徵收管理,現將有關契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的規定,凡承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之日起10日內向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期限內繳納契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耕地占用稅契稅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44號)規定:“凡與稅法和國家統一政策相牴觸的政策、檔案,應一律停止執行。對於查出的應徵未征的稅款,應依法補征”。根據此政策,我市自行出台的有關契稅減、免、緩的政策應予糾正,此前通過出讓和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凡未繳納契稅的均應依法補繳。
三、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要積極配合,嚴格做到“先稅後證”。沒有契稅徵收機關契稅完稅憑證的,不得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不得發放房地產證,以確保國家稅收足額入庫。同時,要向有關納稅人做好市里原定政策不能執行的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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