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長沙縣人民法院,坐落於被譽為“三湘第一縣”的長沙縣星沙鎮,轄20個鄉鎮494個行政村,轄區面積1997平方公里,總人口94萬人。共設有庭、室、局(隊)、人民法庭20個部門,其中派出人民法庭6個(含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全院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125 人,85%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近年來,在長沙縣委的正確領導下,在縣人大的有力監督下,在縣政府和縣政協的大力支持及上級法院的關心指導下,長沙縣法院黨組一班人帶領全院幹警,牢固樹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宗旨意識,堅持“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加大基層基礎建設,法院的審判管理、隊伍建設、司法行政管理等工作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先後被授予“全國法院宣傳思想工作先進集體”、“湖南省治理暴力抗法專項行動先進集體”、“湖南省文明單位”、“湖南省優秀基層人民法院”、“長沙市文明單位”、“長沙市嚴打整治鬥爭先進集體”、“長沙市政法機關公正執法先進集體”、“長沙縣文明單位”、“長沙縣社會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等多項榮譽稱號。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新一屆的院領導班子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法院工作,始終以審判和執行工作為主要任務,以隊伍建設為重點,以司法改革為動力,以基層建設為基礎,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證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努力實踐“管理精細化,考核客觀化,監督透明化,調解多元化,執行威懾化,服務快捷化”的“六化”工作格局,全力爭創以“管理高效率,審判高質量,隊伍高素質,環境高品位”為特徵的國家級優秀基層人民法院!決不辜負領導以及社會各界的殷切期望,為保護長沙縣經濟發展和各項社會事業順利進行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主要職責
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長沙縣委的領導,對長沙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審判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法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三)依法審判本院院長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請再審的各類再審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
(四)根據上級人民法院的工作方針,布置本院的審判工作。
(五)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告訴、申訴,審查立案。
(六)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負責司法警察警務保障工作。
(七)其他專門性工作。
(八)對重大疑難案件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用法院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以及社會公德。
(十)負責本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員。
(十一)負責本院的行政後勤保障工作,抓好“兩庭”建設和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和應當由長沙縣人民法院負責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長沙縣人民法院機關設1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法院政務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文秘、圖書、檔案、保密、機要、新聞宣傳、辦公自動化管理、對外接待、外事等工作;負責督查院長及上級領導交辦、督辦的有關事宜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的組織辦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政治工作辦公室 協助地方黨委抓好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院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考試錄用、考核、任免、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以及其他職稱評定、晉升等有關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法院人事管理、幹部與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三)立案一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收費;負責申訴、信訪接待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庭涉訴信訪和再審立案工作。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一審刑事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契約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企業破產等第一審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契約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企業破產等第一審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涉外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 審理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
(九)審判監督庭 審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
(十)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本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十一)研究室 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編纂審判業務資料。
(十二)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工作;維護本院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配合辦公室搞好機關保衛工作。
(十三)司法技術處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工作;負責本院司法鑑定和拍賣等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十四)紀檢、監察室 指導、協調本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督促、查處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問題。
派駐人民法庭
長沙縣人民法院設定6個派出人民法庭:1、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2、跳馬法庭。3、榔梨法庭。4、黃花法庭。5、路口法庭。6、福臨法庭。根據職責,長沙縣人民法院設13個職能庭、室、局、隊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法院政務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文秘、圖書、檔案、保密、機要、新聞宣傳、辦公自動化管理、對外接待、外事等工作;負責督查院長及上級領導交辦、督辦的有關事宜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的組織辦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政治工作辦公室 協助地方黨委抓好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院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考試錄用、考核、任免、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以及其他職稱評定、晉升等有關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法院人事管理、幹部與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三)立案一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收費;負責申訴、信訪接待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庭涉訴信訪和再審立案工作。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一審刑事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一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不動產相鄰權糾紛等案件,農業承包案件,自然人之之間的契約、侵權糾紛案件,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和其他相關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一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七)行政審判庭 審理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
(八 )審判監督庭 審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
(九)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本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十)研究室 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編纂審判業務資料。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工作;維護本院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配合辦公室搞好機關保衛工作。
(十二)司法技術處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工作;負責本院司法鑑定和拍賣等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十三)紀檢、監察室 指導、協調本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督促、查處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