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流動人口異地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指南

長沙流動人口異地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由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門受理。

辦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2012版)

五、《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六、《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簽發規範(試行)》(公境港〔2015〕616號)

七、《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八、《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九、關於啟用《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有關事項的通知(公境傳【2014】88號)

十、關於調整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辦理時限的通知(湘公境傳[2014]149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動為流動人口異地辦理出入境證件工作的通知》

十二、《湖南省流動人口異地辦理出入境證件工作實施細則》

辦事條件

在我市居住的外省居民(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長沙市各區分縣(市)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均可跨區辦理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申請材料

1、夫妻一方戶口在本市的,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需提交本市居民的戶口簿、身份證、雙方親屬關係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親屬關係證明等);

2、在本市就業的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需提交本市社保部門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期限為當月開始往前推至少18個月);其配偶及未滿16周歲的子女需提交雙方親屬關係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親屬關係證明等);其配偶還需提交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居住證明可配套使用);

3、在本市就學(大專以上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提交學生證、學籍卡或學校保衛部門的在學證明;其配偶及未滿16周歲的子女需提交雙方親屬關係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親屬關係證明等);其配偶還需提交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居住證明可配套使用);

4、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60周歲(含)以上老人的,需提交居住證或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

5、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且持有有效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人員,申請護照換髮、補發,及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赴台同類簽注)換髮、補發的,需提交居住證(居住證明可配套使用)、有效期內的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若已遺失或被盜,補辦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需提交本人書面的遺失情況說明。

辦理流程

(二)各出入境視窗受理;

(三)分區縣市局人境大隊(人境支隊出入境審批科)審核;

(四)市公安局人境支隊審批;

(五)省公安廳制證(市公安局製作簽注);

(六)受理單位視窗發證。

辦理期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30天領取;

(二)異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領證時限內。

收費情況

護照/護照換髮、遺失補辦200元/證;護照加注 20元/項次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證;往來港澳地區一次有效簽注20元/項次;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30元/證;證件加注 20元/件;一次有效簽注20元/件。

責任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第九章執行。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接待時間以當地公示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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