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物業管理協會

長沙市物業管理協會創立於2002年3月15日,由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事業、科研、教學等單位和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在長沙市民政局依法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單位,主要職責是“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機構發展

一直以來,協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揚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的作風,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廣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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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物業管理理論研究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調研,組織行業協調、開展交流、評比和推廣先進經驗,組織行業從業人員職業培訓,提供物業管理政策諮詢、信息及相關服務,及時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對提升行業服務水平,維護社會穩定,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面對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協會將以其規範的組織形式積極開展各項工作,著眼行業發展戰略的需求,立足行業服務和發展,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協會章程

長沙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長沙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長沙市物協。英文名稱:CHANGSH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縮寫:CSPMI。是由全市物業管理企業及相關事業單位、科研、教學等單位和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二條 長沙市物業管理協會是在長沙市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揚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的作風,依靠廣大會員單位,團結、組織從事物業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教學科研單位及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共同推動長沙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

第三條 長沙市物業管理協會在政府和行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物業管理法規,組織調查研究,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反映行業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民政局、市房屋產權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和企業發展服務的方針。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長沙市物業管理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開展物業管理理論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調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行業協調、開展交流、評比和推廣先進經驗等活動,加強行業內外的聯繫和合作,促進物業管理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提高;

(三)根據需要組織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四)提供物業管理政策諮詢、信息及相關服務;

(五)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申請人一經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經營管理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熱心物業管理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註冊物業管理師、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物業管理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三) 市物協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三)主動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經驗和調查研究資料,反映問題和意見;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制。副理事長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本會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人選,新推舉的人選暫為協會理事,半年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擔任協會副理事長。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60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 1 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 1 名,其產生和任免程式執行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理事會批准後設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 會費;(二) 捐贈;(三) 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會費的標準與收取辦法經會員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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