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物價局關於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精神,通過召開水價調整與改革和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聽證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省物價局批准(湘價函〔2011〕146號),現就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發文單位

長沙市水務局、長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通知全文

一、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自我發展、逐步到位、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將城區自來水平均價格從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並將水價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調整後的自來水每立方米價格(不含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種用水5.44元。株樹橋引水工程供水價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進入城區供水價格。調整後的價格見附屬檔案一。

二、根據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建設部將我市作為全國進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試點的要求和湘政辦發[2010] 檔案精神,我市決定開徵生活垃圾處理費並實行垃圾處理費與水費合併收取。為促進城市減排和“兩型社會”建設,我市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從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處理費和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三、為促進節約用水,實行多用水多負擔的原則,在保證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

1、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原則:

按照在保證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對少數用水量特別大的居民用戶實施適當的加價政策,用價格槓桿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提高水資源利用率,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

2、實施辦法:

(1)根據《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以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制定;第三級水量基數,以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三級水量水價比例為:1:1.5:2。

(2)具體計收辦法,根據水錶結算到戶情況不同,採取兩種計收方式:

①、對已實施“一戶一表、抄表結算到戶”的居民用水戶,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戶為單位進行計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計量的辦法實施階梯式水價。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戶均用水量計價:

級數 水量基數 價格
第一級 每戶每月15m3 (含15m3) 按批准的到戶綜合水價計量收費
第二級 每戶每月15-22m3 (含22m3) 超過部分按批准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第三級 每戶每月22m3以上 超過部分按批准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10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計價:

級數 水量基數 價格
第一級 每人每月用水4m3 (含4m3) 按批准的到戶綜合水價計量收費
第二級 每人每月用水4-5m3 (含5m3) 超過部分按批准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第三級 每人每月用水5m3以上 超過部分按批准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10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計算方式: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實際用水量+第三級水價×第三級實際用水量。

‚、對暫未實行“一戶一表,抄表結算到戶”的居民用水戶的階梯式水價由市水務局制定具體辦法。

(二)、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1、用水計畫制定

依照《長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市水務局負責核定非居民用戶的用水計畫。為方便操作,原則上用水計畫每年核定一次,用水數據由供水企業提供。

2、具體計收辦法

級數 水量基數 價格
第一級 超計畫(定額)用水量20%(含20%)以下 超過部分按批准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第二級 超計畫(定額)用水量在20%-40%(含40%) 超過部分按批准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10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第三級 超計畫(定額)用水量在40%以上 超過部分按批准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1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四、城區供水價格調整後,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不因水價提高而降低,對城鎮居民中由民政部門發放最低生活費的家庭,市供水企業進一步加大用水減免費力度,即由對低保用戶每月每戶免收4立方米水費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費(含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及株樹橋引水工程供水價格)。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水業集團制定後報我局備案。

五、我市調整後的城區供水價格從2012年2月1日起執行。調整後的價格自發文執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價格執行,第二次抄表時方可執行調整後的價格。

六、有關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事宜,仍按每立方米0.03元在價內徵收。

七、供水價格的調整與改革和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應組織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向用水單位和居民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向社會公告,確保水價調整方案的順利出台。

八、本通知發布後,原長價房〔2007〕47號《關於調整供水價格的通知》、長價房地字〔2001〕070號《關於規範我市城區環衛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長價房函〔2003〕55號《關於長沙市環衛有償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函復》同時廢止。

九、望城區水價不納入此次長沙城區供水價格調整範圍。

附屬檔案:

1、長沙市城區綜合水價調整表

2、長沙市城區供水用戶分類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