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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應限於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檢驗鑑定 交通事故的檢驗鑑定共有12種。

交通事故律師

趙少嵐交通事故律師:專業代理交通事故賠償等各類案件,獲得了當事人的滿意,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首席律師趙少嵐 男 畢業於湘潭大學法學院,勤勉的工作作風。有長沙法院工作經歷和多年的國有大公司工作經驗;趙少嵐律師研習法律多年,具備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較強的案件分析能力,在交通事故賠償等領域有較深的造詣和研究。該律師執業以來辦理了多項重大訴訟、非訴訟業務,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服務經驗,深受當事人好評。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交通事故構成條件

(1)道路交通事故應限於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必須有一方為車輛,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飛機、輪船、火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與行人之間在行走中發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不適用道路事故的有關規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軌道交通等。
(3)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損害後果發生,這種後果不包括間接的損害後果,且為物質損失。如果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損害後果的發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沒有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事故不在其調整的範圍內。例如,僅造成了精神損失的交通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不能為故意行為。這是因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為故意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就將構成犯罪,不適用交通事故處理。例如常說的“碰瓷”,如遇到此類情況,應向公安部門報案。

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

交通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輕微事故:一次造成輕傷一至二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二百元;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傷一至二人,或者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三千元;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萬元;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時重傷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時重傷五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六萬元以上。

交通事故檢驗鑑定

交通事故的檢驗鑑定共有12種。

屍體檢驗

屍體檢驗分為屍表檢驗和解剖檢驗。屍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屍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後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解剖檢驗主要用於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屍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屍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屍體查清死亡原因。

輕重傷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並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鑑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鑑定:酒後和吸毒後駕車;無證駕車;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逃離事故現場。

成傷機制鑑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後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鑑定。

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託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作傷殘評定。

酒精含量檢驗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車輛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嫌疑;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交警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駕車嫌疑或醉酒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車輛安全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

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車輛定型鑑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痕跡鑑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指紋鑑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鑑定。

微量物質鑑定

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係,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膠、橡膠、油脂等。

物證鑑定

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髮、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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