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市人民檢察院

1955年,縣檢察院業務劃歸閩侯地區人民檢察分院領導。 1959年11月,復歸閩侯地區人民檢察分院領導。 1983年5月,長樂縣人民檢察院業務劃歸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領導。

1954年12月,長樂縣人民檢察署改稱長樂縣人民檢察院,配有幹部5人,其中由縣人民政府批准任命檢察長1人。1955年,縣檢察院業務劃歸閩侯地區人民檢察分院領導。1956年,業務劃歸福安地區人民檢察分院領導。1959年11月,復歸閩侯地區人民檢察分院領導。院內設3個股(同閩侯縣)。
1968年“文化大革命”中公、檢、法受到衝擊,檢察院被撤銷,由縣人民保衛組取代。
1978年6月,復設長樂縣人民檢察院,業務歸莆田地區人民檢察分院領導,配幹部3人,其中檢察長1人,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後,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副檢察長1人。此間,成立院檢察委員會。1983年5月,長樂縣人民檢察院業務劃歸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領導。之後,院內設機構陸續增加。至1990年,共有8個科室(同閩侯縣)。1994年10月,長樂撤縣建市,長樂縣人民檢察院改名為長樂市人民檢察院。至年底,院內設機構增至11個科室(同閩侯縣),共有幹警64人,其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3人,檢察員27人,助理檢察員20人以及書記員、法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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