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長春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吉林省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1995年開始實行。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1995-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1995年7月28日吉林省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1995年9月20日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發揮街道辦事處管理城市、發展經濟、服務民眾、穩定社會的作用,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其設立、合併、撤銷、更名、駐地遷移以及管轄區域調整,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對象主要是居民,同時對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區域性、社會性、民眾性工作實行行政管理。

駐街單位和居民應當尊重、支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城市管理為重點、居民工作為基礎,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把街道建設成為社會安定、經濟繁榮、環境整潔、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區。

第六條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業務工作,不得交街道辦事處承辦。確需街道辦事處協助完成的工作,必須經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不得將自行辦理的行政業務工作,交給居民委員會承辦。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

第九條 制定街道經濟發展規劃,管理街道經濟工作,組織、檢查、督促街道經濟組織發展生產經營。

第十條 負責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優撫救濟、愛國衛生、初級衛生保健、社區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條 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交通、土地、物價、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管理、防疫等工作。

第十二條 配合有關部門檢查督促新建、聯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設施的落實。

第十三條 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普及科學常識,對居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和道德教育。

第十四條 保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生產企業,做好基層保障工作,發展便民利民服務事業,方便居民生活。

第十五條 向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布置有關城市管理、方便民眾生活等區域性、社會性、民眾性的工作,並進行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

第十六條 對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在轄區內的派出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八條 指導、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工作,促進居民委員會建設,發揮居民委員會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

第十九條 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反映居民和居民委員會的意見、要求、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第二十條 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討論決定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建立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街道辦事處向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接受監督,共商轄區內大事,搞好街道工作。

居民代表由居民委員會、駐街單位、街道辦事處分別推舉產生。居民代表的總數可以按照街道轄區總人口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建立學習制度、接待制度、值班制度等各種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公正廉潔,密切聯繫民眾,接受民眾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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