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溫州商會

長春市溫州商會是在長春、溫州兩地政府的熱情關懷下,在中共長春市委統戰部,長春市民政局指導下,經長春市民政局審核批准,於2001年5月12日正式成立,是具有市級社會法人地位的社會組織,主管部門是中共長春市委統戰部。

機構簡

商會是由溫州在長春經商的工商業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其工作方針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共謀發展。商會成立10年來,得到了長春和溫州兩地黨政機關的熱情關懷和大力支持,目前商會會員單位已有300多家,遍布長春城鄉各地。商會的發展凝聚了眾多商會組織者和在長廣大溫商同仁的智慧和汗水。

長春市溫州商會堅持為會員服務的方針,以組織,服務、培訓、宣傳與傳遞信息為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成為溝通長春與溫州兩地經濟聯繫的橋樑,成為企業與政府溝通的紐帶,充分弘揚和發揮了溫州商人“敢為天下先”的精神,為長春地區及吉林省各地提供了一個集中招商引資的平台,十年來,商會為長春及吉林省各地成功引進上規模的商企近兩千戶,引進投資額近2000億元人民幣,多年來,商會組織廣大會員以服務社會、回報社會為己任,積極參與各項公益事業,扶困助學、捐贈賑災、奉獻愛心,僅2010年在我省抗洪救災中就捐贈近300萬元人民幣,被吉林省授予吉林慈善獎“優秀捐贈單位”。會員企業在商會的關懷和幫助下得到了很大發展,商會經濟得到了長足進步,為長春的經濟繁榮做出了巨大貢獻。

2011年是長春市溫州商會成立十周年華誕,商會2011年的工作方針是“和諧、學習、快樂。創新”,商會全體同仁及在長的近三萬餘溫州鄉友,同心同德要把長春市溫州商會一在長溫州人的大家庭構建的更加溫馨和諧。

商會是在長溫州企業對外聯絡和服務的視窗,是我們話創新、謀發展的論壇,今年我們要凝聚資源,竭力構建商會的經濟平台和公益平台,在更好地服務社會、回報社會的同時,我們還要經常開展豐富多彩的各項活動,勤奮學習、交流經驗、懇談友誼,共謀發展,弘揚溫州人艱苦奮鬥,不畏艱難的創業精神。光大溫商團結、敬業,誠信、高效和奉獻的社會形象,以嶄新的業績為商會十周年華誕獻上厚禮。

商會章程

長春市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長春市溫州商會》

ChangChun WenZhou society of commerce(CWSOC)

第二條 商會是在長春市委統戰部(以下簡稱“市統戰部”)和溫州市人民政府經協辦的指導下,由溫州籍在長春的工商業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工作方針: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化長溫兩地經濟發展研究與交流,指導溫籍工商企業經營者建立和完善現代化企業制度,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溫州人“敢為天下先”的特點,積極推進經濟市場一體化進程。提高溫州人在長春的整體形象和信譽,努力為兩地經濟合作發揮中介作用,為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商會隸屬關係:業務主管部門市統戰部。並受長春市社會團體登記處(以下稱社團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理。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中國長春西安大路145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提高溫州人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長春市委和人民政府開展正常活動,為會員服務並對其進行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監督管理。

(三)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中碰到的新、疑、難問題,做到為其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調節關係,疏通經營渠道。

(四)為會員及時反饋經濟技術信息,現代管理模式、市場行情、蒐集和整理研究各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提供介紹經營、倉儲、生產、住宿等場地,提供貿易機會,資金融通,人才培訓,尋找項目合作夥伴等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的經營效益。

(五)開展行業之間的各種活動,鼓勵會員企業堅持文明經商、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愛民、敬業、守法的精神。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七)了解市場動態,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研究,組織行業產品參加有關展覽會和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進行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業關係,充分發揮溫州企業的整體優勢。

(八)鼓勵會員在長春多創辦服務事業、為繁榮長春市場、促進長春溫州兩地經濟發展多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溫州籍的(含溫州市轄各縣、區、市及周邊縣、

市)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戶在長春經營的,承認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商會理事會批准,成為商會團體或個人會員,個體經商者也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團體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業或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傳送會員證(或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商會內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與監察。

(三)參加商會舉辦的各項動,享有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有自願入會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商會有關決議,維護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二)積極參加商會活動,並按商會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間向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和拒不執行商會決議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

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統戰部審查並經社團辦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

舉產生,在理事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統戰部審查經市社團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委統戰部審查並經市社團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創辦經濟實體,企業利潤收入(依法納稅);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予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商會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辦和市統戰部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商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

第四十一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市統戰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商會經市社團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統戰部和市社團

辦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和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辦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