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通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府發〔2011〕21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長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建設,拓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渠道,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有效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吉建保〔2010〕2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內進行廉租住房配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配建,指在新建商品房、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中,按照總規劃建築面積的4%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建成後由政府按當年建安成本回購,用於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是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門,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建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有關工作。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的配建政策制定。具體負責廉租住房配建協定與配建契約的簽訂,配建廉租住房的檢查驗收、使用管理工作。將廉租住房配建情況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廉租住房配建項目審批工作。在項目核准時,審核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是否按配建協定要求配建廉租住房,並將相關核定內容列入項目批覆檔案,凡未列入或內容與配建協定約定不符者不予批覆。
(三)市財政局負責配建廉租住房回購資金的籌措(雙陽區另行確定)。每年年初,根據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提供的廉租住房配建規模,結合我市財力情況,編制配建廉租住房回購資金年度預算。配建廉租住房項目竣工時,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廉租住房配建契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的驗收、交接資料,市財政局向開發建設單位結算配建廉租住房回購資金。
(四)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廉租住房配建建設用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出讓前,將廉租住房配建指標作為前置條件明確告知競買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過程中要將廉租住房配建的有關事宜進行約定,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中註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等事項。
(五)市規劃局負責廉租住房配建的規劃審查工作。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配建廉租住房事宜。建設單位在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設設計方案中明確標註廉租住房配建位置、總建築面積、套數等事項。市規劃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要徵求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配建意見。
(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廉租住房配建的質量監管工作。在實施工程建設管理中,要重點關注配建的廉租住房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在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項目是否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進行備案。
第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時應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簽訂委託配建協定,協定明確約定配建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建設標準等事項。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簽訂委託配建契約。契約明確約定配建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套數、位置、交付時間等事項。
第五條 對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經市政府批准,可採取由開發建設單位異地建設或到指定地塊購買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決。
第六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所占用土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按相關規定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收取經營性收費,享受國家保障性住房資金補貼及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配建廉租住房,必須與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統籌考慮,嚴格與小區內其他住房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八條 配建廉租住房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滿足設計規範規定基本使用功能要求,達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備,建設標準符合要求。注重推廣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並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單套建築面積一般為40平方米,最大戶型實測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內。房屋內的客廳、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設施必須布局合理,符合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
(二)按棟或單元集中安排,不足單元部分按規定套數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
(三)分期建設的新建住房項目,必須在首期進行配建。
(四)應進行簡單的裝修,滿足《長春市保障性住房套內裝修標準》要求。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預售審批及初始登記時,開發建設單位需提交《廉租住房配建契約》或異地建設、購買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預售審批和初始登記。
第十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具備交付條件時,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按照配建契約約定接收,作為國有資產代為登記、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初始登記時,將廉租住房產權、國有土地使用證直接辦理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名下,應給予稅費減免。
第十一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納入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對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擔保修、維護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