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長春市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雙陽區除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本市房屋拆遷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有關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指導、監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二)審查拆遷單位和拆除單位的資格;培訓、考核拆遷工作人員,頒發《拆遷崗位證書》;
(三)確定從事房屋拆遷的評估機構;
(四)受理拆遷申請,審驗有關檔案資料,審查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拆除許可證》;
(五)監督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
(六)下達《暫停辦理通知書》,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七)依法裁決拆遷糾紛;
(八)依法查處違法、違章拆遷行為;
(九)受理、接待有關房屋拆遷的來信、來訪;
(十)建立拆遷檔案制度,管理拆遷檔案。
第二章拆遷申請與批准
第五條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六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市拆遷辦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四)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上述資料15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並按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因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道路、橋樑、廣場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收購儲備土地項目需要拆遷的,可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檔案,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市拆遷辦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搬遷的截止日期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拆遷辦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到市拆遷辦申請辦理《暫停辦理通知書》,《暫停辦理通知書》應當送達相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暫停辦理通知書》應當載明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拆遷辦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暫停期限內,規劃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第三章拆遷實施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准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拆遷辦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房屋拆遷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自行作廢。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專戶存儲。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按照拆遷區域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存儲;實施拆遷時,根據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補償金額多退少補。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市拆遷辦按照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工程形象進度回撥。?實行貨幣補償的,依據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書,按照拆遷補償金額回撥。?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下列比例回撥:基礎完工回撥20%,主體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撥10%,工程封閉回撥20%,工程竣工回撥20%。產權調換房屋入住一個月後,拆遷人可以支取剩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本金和全部利息。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具有房屋拆遷資格。拆遷人應當向被委託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與被委託的拆遷單位訂立拆遷委託契約。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契約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市拆遷辦備案。
市拆遷辦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拆遷委託服務費應當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計取。
第十四條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第十五條從事房屋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市拆遷辦專業培訓,並取得《拆遷崗位證書》。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應當在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機構中選擇評估機構,並訂立委託評估協定後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訂立之日起15日內,拆遷人或者被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將協定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補償方式和金額;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建築面積、樓層、朝向等;
(三)搬遷期限;
(四)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五) 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結算金額及交付的時間;
(六)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方法;
(七)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產權調換房屋的設計平面圖,應當作為協定附屬檔案。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訂立後,有關部門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繳回。屬於公有租賃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使用證收回。搬遷期限結束後,仍未繳回的證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等資料,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滅失登記。?拆遷人應當及時到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等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搬遷期限結束後,方可對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憑《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房屋所有權滅失登記手續,到市拆遷辦申請辦理《房屋拆除許可證》。
拆除不涉及補償安置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和房屋所有權滅失登記手續,到市拆遷辦申請辦理《房屋拆除許可證》。
拆除房屋應當委託具有拆除資格的單位拆除。
第二十二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拆遷辦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四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建造成本價參照剩餘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應當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因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道路、橋樑、廣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方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參照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一次。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使用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未標明建築面積的,以專業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為準。
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準。
貨幣補償款應當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評估單價×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價格補貼+面積補貼。?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評估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參照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區位、成新、建築面積等因素評估確定。價格補貼是指價格調整係數乘以上年度磚混結構住宅房屋的建築成本乘以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價格調整係數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成新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成新六成以(含六成)調整係數為0.2,被拆遷住宅房屋成新六成以下調整係數為0.3。面積補貼是指上年度磚混結構住宅房屋的建築成本乘以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補到45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築面積。
第二十九條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並按照調換房屋的購買價格或協商議定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並按照調換房屋的購買價格或協商議定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應當由拆遷人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定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
第三十一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評估單價所確定的補償金額的20%補償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評估單價所確定的補償金額的80%與價格補貼和面積補貼確定的補償金額補償房屋承租人;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的補償金額的40%補償被拆遷人,60%補償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少於兩處的產權調換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四條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可憑拆遷證明準假。
第三十五條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安排為主,無法自行安排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過渡用房。
第三十六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辦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遷出之日起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止,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過渡期限。過渡期限依據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層數確定:6層以下為18個月,7層以上18層以下為24個月,19層以上一般為30個月。
第四十條拆遷住宅房屋,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產權調換每戶300元,貨幣補償每戶150元;被強制拆遷的不予補助。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向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時預發,房屋交付使用時按照實際過渡期限一次結清,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未按搬遷期限搬遷的,每超2天扣發一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但扣發最多不超過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強制拆遷的不予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過渡期限按下列標準發放:
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預發6個月;
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預發10個月;
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預發12個月。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發放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與預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同時發放。
第四十一條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3個月的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增發100%。對使用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第四十條規定的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的金額給予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期限補償,每3個月發放一次(每3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實行貨幣補償的,搬遷時一次性發放3個月。
第五章拆遷糾紛處理
第四十三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疑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出具後3日內,申請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對申請鑑定的,以鑑定結果做為裁決依據;對未申請鑑定的,以評估結果做為裁決依據。
經鑑定,原評估結果無誤的,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原評估結果有誤的,鑑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四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辦裁決。市拆遷辦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拆遷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拆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拆遷辦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拆遷辦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契約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市拆遷辦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檔案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檔案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三條房屋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由市拆遷辦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書、委託拆遷契約書的示範文本,由市拆遷辦統一印製。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30日公布的《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2002年2月27日

依據長南府發(2014)第3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本中心已在長春市南關區乙二路徵收範圍內(東起南湖終結、西至乙四路、南起保利林語和綠地中央墅、北至苗圃)進行徵收補償工作,現已由吉林省通禹房地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聯友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徵收人(權利人):李福珍、賈付泰、李汝河、王文和、王玉華、孫洪偉、杜洪學、高登榜、劉增財、王永金、紀萬春、張玉珍、葉世昌、王連生、劉保國、劉海波、崔嶺、崔文鍵、張顯傑、張秀娟、張秀蘭、張顯成、楊綱領、馬本方、馬文明、王波、王思微、王新、高忠山、張淑雲、李來彬、楊洪偉、王利秋、劉丙勤、王淑琴、刑立軍、刑利海、刑利娟、陳仁忠、劉錄平、陳仁斌、陳雪、劉綠英、周春宵、周雅光、金艷、王道義、馮守君、馮秀文、任美蘭、任美娥、任學臣、趙玉歧、趙增華、華淑琴、李瑞成、李建崴、李崴崴、李瑞功、梅樹森、梅淑娟、吳淑華、張士徳、張攻慶、張振秀、候殿霞、

高亮、劉財、李維一、李洪義、李靜萍、李夢哲、李靜霞、李紅軍、劉樹林、趙景偉、趙淑清、趙強、趙淑蘭、于海、於希文、於和、於桂榮、侯振海、劉影、候岩輝、侯相臣、侯岩峰、侯岩瑋、孫路、孫利、孫賀君、盛連城、孫立新、劉洪奇、趙秀蘭、馮書謙、王棟東、耿艷梅、李永昌、李曉麗、李洪玉、李永喜、李永和、李蘭嶺、谷泉井、吳國新、尹永梅、吳國麗、張艷輝、王桂芳、穆春和、穆春恆、李德友、李亞茹、張秀傑、孫洪新、孫洪琪、穆銀龍、周麗珍、殷奎剛、殷志強、劉青森、劉培生、劉培義、劉培東、劉秀琴、劉培軍、付星武、秦德明、秦秉海、秦小玲、秦曉紅、蔡景芳、王勇芹、郭紅、郭洪生、郭壯、郭洪有、郭峰、房占亮、閆冠祿、陳長芹、王永祥、李井超、崔文亭、周麗珍、劉清森、紀萬春、王永金、劉增才、孫利、石本勝、李連清、劉忠誠、李福珍、李會德、王文和、賈福太、杜洪學、吳庭喜、崔嶺、張向東、梅春、王振雲、閆玉花、王衛東、馬井清、葉木恩、高忠山、房奎

才、陳淑蘭、馮長波、李來彬、劉錄平、閆冠祿、於希文、李德友、周春宵、郭善文、秦德明、蔡振坤、劉忠誠、劉丙勤、侯憲臣、李洪玉、吳玉山、孫宏新、趙月來、劉桂英、崔美蘭、張振秀、劉才、張士德、李維一、劉占一、刑信、袁鳳蘭、華淑琴、任全清、趙玉歧、馮長水的房屋及建築物進行了測繪、評估並做出《測繪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本中心做出了《徵收補償告知書》,由於上述徵收範圍內的部分房屋所有人(權利人)長期不在此地段居住,造成了上述文書不能直接送達,現公告送達上述文書,限上述被徵收人(權利人)內公告之日內起60日內到本中心領取《徵收補償告知書》,吉林省通禹房地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聯友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領取《評估報告書》《測繪報告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長春市南關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2017年11月6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