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長春市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辦法
施行公告:
第43號
《長春市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辦法》業經2001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李述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詳細條款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盤活存量土地資產,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收購儲備,是指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將需盤活的土地收回、收購予以儲存,並通過土地整理和出讓等形式,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收購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土地收購儲備的管理工作。
市計畫、城建、經貿、規劃、財政、房地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收購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土地收購儲備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土地收購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和定期發布土地收購儲備信息制度。
市區範圍內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購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土地收購儲備一般採取實物儲備方式。
對暫不需要實物儲備的土地可以進行信息儲備。
第八條市政府依法徵用的土地、市區範圍內無具體使用者的土地在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後,可直接進行儲備。
第九條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法定程式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後,可直接進行土地儲備。
(一)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二)因單位遷移、解散、破產、撤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三)閒置期限滿兩年的;
(四)臨時用地期限屆滿的;
(五)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契約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
(六)其他依法可無償收回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採取收購的方式予以儲備。
(一)因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
(二)企業需盤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劃撥土地需轉讓的;
(四)申報轉讓成交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政府實施優先購買權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收購儲備的。
第十一條經市政府批准收購儲備的土地,應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公告中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原土地使用者名稱;
(二)被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權屬依據;
(三)收購補償依據;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
第十二條收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時,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市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讓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土地收購儲備時,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權屬、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和勘測;
(二)與市規劃部門會簽規劃意見;
(三)對擬進行收購土地的補償費用進行評估測算;
(四)依據規劃和測算結果制定收購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根據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與原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協商收購補償,並在支付補償費用時,接收土地權屬證書和房屋權屬證書;
(六)依據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依法辦理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土地收購補償費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對劃撥土地地上房屋給予拆遷補償的,土地補償與房屋補償按房屋重置價格統一核算;
(二)對沒有地上建築物的劃撥土地,依據原用途評估地價標準的30—50%給予補償;
(三)對收購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按剩餘年限的評估地價標準給予補償;
(四)對於經市政府批准搬遷、改制的企業,土地補償費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政府實施優先購買權的土地,按申報成交價格補償;
(六)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備的,與原土地使用者結算差價。
第十五條被依法收購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必須按規定期限交付土地。
第十六條儲備土地地上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需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依法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統一實施拆遷安置。
第十七條拆遷人委託他人拆遷的,應依法確定被委託的拆遷單位。
第十八條儲備土地出讓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劃要求進行土地整理。
第十九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建設、房地等部門共同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確定用地者。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按法律、法規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土地儲備金制度,土地儲備金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儲備和儲備土地整理。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金來源於土地有償使用費,從收繳的土地出讓金、租金中逐宗提取,提取比例為5%。
第二十四條儲備土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後,成交價款扣除補償費、業務費、貸款利息、規劃設計費等土地開發成本和土地儲備金,其餘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市財政部門對土地儲備資金運作實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被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回,並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符合土地收購儲備條件,尚未收購儲備的土地,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長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各縣(市)政府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