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法,又稱官吏法、大法官法,專指由羅馬國家高級官吏發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頒布的告示數量最多,是長官法的主要組成部分。
與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過羅馬的立法機關制定的。而是靠裁判官的審判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的。裁判官在其任職之初,照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發布特殊公告或命令,提出自己任期內的施政方針和審理案件擬採取的原則措施,然後付諸實施。上述告示一般在任期內具有法律效力,故稱“一年法”。但並不排除這樣的現象,如果告示中的某些原則,在實際生活中仍然符合發展著的經濟生活的要求,那么新任長官就將前任長官制定的這些原則予以採用,納入自己告示之中。相反,對那些經不起生活考驗的原則,棄而不用,以新制定的原則取代它。
在市民法與裁判法長期並存的時間裡,告示成為對法律的重要補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古代羅馬裁判官一般是從第一流法學家中任命。有的法學家充當裁判官的顧問,由他們解釋法律中的問題,對告示的內容提出建議,參與擬議裁判官所採取的各項創新措施,從而對最高裁判官法的形成、發展起著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