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場

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場,通過建設創新型的煤炭電子交易市場,在濱海新區的核心功能區,積極拓展口岸功能,構建藍海戰略格局。

市場概況

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場(TBCE),通過建設創新型的煤炭電子交易市場,在濱海新區的核心功能區,積極拓展口岸功能,構建藍海戰略格局,從而提升京津冀、山西、內蒙等腹地乃至環渤海地區的國際競爭力。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場是天津港保稅區發展的重要舉措,將起到完善港口現代物流功能,帶動現貨貿易、倉儲、資源配置的核心作用。
TBC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GB/T187692003)制定的交易管理辦法來組織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煤炭市場的實際情況,推出網上訂單交易、招標拍賣、中遠期契約等多種交易模式,為煤炭相關企業提供更先進、更簡便、更有效的貨物購銷流通渠道,在為企業提高生產效率、加快資金周轉的同時,極大的降低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TBCE建設的現代電子交易平台,立足濱海,面向全國的服務輻射。依託天津港作為煤炭、焦炭集散地的優勢,發揮天津港口在倉儲、物流、運輸、內外貿易等諸多優勢資源,為煤焦生產、貿易、使用、投資客戶提供全面的服務。
TBCE革命性的將金融領域成熟的銀期轉賬業務引入至電子交易系統。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場在籌建期間積極參與了與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資產託管部的需求分析和調研,協助中國工商銀行為TBCE定製開發的服務業務——銀商通。依託工行銀商轉賬系統,TBCE與工商銀行建立了系統直連,為交易市場及會員提供資金劃轉、交易清算、資金信息監管等業務,在為交易商提供最為便捷的資金劃轉服務的同時,交易商交易資金也能夠得到最為安全的保證。
為促進冶金焦流通,TBCE還在冶金焦的生產地和港口建立的物流中心,實現了從生產領域到流通領域的跨越,並為進一步建設高效快捷、覆蓋全國的冶金焦物流配送體系奠定基礎。
TBCE還創建了國內專業性網站,網站為市場會員提供網上交易、產需運求一體的價格分析、網上支付、網上培訓、網上交流和網路支持等專業服務。
TBCE將立足天津,面向全國、以信為本、公平交易,建設中國乃至國際最大的煤炭交易中心、資金流中心、物流中心和信息中心。

市場建立背景

我國的一次能源結構被稱為“富煤、貧油、少氣”,是世界煤炭第一生產和消費大國,是全球最大的煤炭市場。煤炭在中國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比例占70%以上。煤炭行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的重要基礎。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在未來20年內,我國能源需求仍將以較快的速度穩定持續增長。煤炭作為我國重要能源,交易會更加頻繁和活躍,價格總體變化也將呈上漲的趨勢。
天津港是我國第一,世界最大的焦炭出口港。天津港承擔著我國近90%的焦炭出口量,占世界焦炭海運數量的40%。焦炭貿易的出口量鑄就了天津港在我國煤炭輸出領域的重要地位,供需企業集聚天津(據不完全統計約有1000家之多)。
依託煤炭能源市場化的強勁趨勢,借力於天津港得天獨厚的港口優勢和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政策優勢,使得在天津建立一個規範有序的煤炭市場交易平台成為必要和可能。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壯大對於發揮天津港和保稅區的功能及服務優勢,推動高效、規範的天津口岸煤炭流通體系的形成,規範天津口岸的煤炭交易行為,促進天津口岸及周邊地區煤炭交易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有著積極和深遠的意義。

市場發展概況

TBCE於2009年9月開始運營,我們在2010年積極調整了業務方向和發展策略,主要客戶群體由大型鋼廠調整為中小型生產、貿易和消費企業。我們始終堅定的認為,只要能為客戶提供符合需求的服務,就一定能取得商業模式的成功。經過2010年的業務調整,市場交易逐漸活躍,全國發展會員交易商近百家,均為企業法人。2010年度冶金焦的電子交易量為118萬多噸,平均每月交易量10萬噸左右。鑄造生鐵電子交易量為186萬多噸,平均每月交易量15萬噸,總成交額達到60多億元。
在大力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2010年公司正式成立現貨事業部,積極拓展與山西、內蒙、外蒙、朝鮮客戶的國內國際現貨業務,與幾大銀行開展質押業務合作,進一步完善和拓展市場融資、融貨的平台服務功能。通過創新發展、規範發展、高速發展,為保稅區乃至濱海新區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進入2011年,本著規範經營、健康發展的理念,我市場內部管控機制規定市場部和交易部嚴格按照《中遠期交易市場整頓規範工作指導意見》的要求嚴格審核交易商入市申請材料,所有申請入市的交易商必須是有所在地市的工商行政機構註冊、審核的有行業背景的企業法人,不吸納自然人和無行業背景的企業入市,所有的交易商均為與我市場交易品種有關的上下游生產、流通企業。為了更好的做好交易商入市把關工作,我市場在現有的流程上增加了行政部複審程式。由行政部對所有交易商進行嚴格的經營資質審核,通過交易商當地工商局網站查詢入市企業的經營執照,審核經營範圍與入市材料是否相符,並做記錄。如有不符合的情況,立即取締交易商資格。對各個合格交易商所屬交易員身份證信息進行收集、確認。對發現的問題立即取締資格,以確保全部正在交易的交易商均符合《中遠期交易市場整頓規範工作指導意見》的管理要求。
現貨發展合作方面,結合目前科技的進步,經濟發展的趨勢,建立創新型的新的市場模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來引導、規範市場的發展,為產業結構調整,經濟轉型服務並奠定基礎,2010年底與山西省侯馬市經濟開發區建立合作項目。我市場擬定發起投資“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項目,項目總投資1億元,落戶侯馬“綜改區”,分三期完成。一期,建設辦公場所及交易大廳、完善電子交易系統和網路平台建設;二期,配套建設2萬平方公里專有的物流、倉儲園區,從園區至侯馬北站建立四條配送專用鐵路線;三期,在天津港、日照港和連雲港開發完成相應的物流配套功能,完成物流網路的初步建設。
此項目在初期發展階段得到侯馬市經濟開發區的有效支持,從稅收政策、辦公場所、硬體配套設施投入、網路伺服器設定等方面給予無償提供。侯馬市政府成立專門工作組配合項目立項、建設、審批、銀行貸款談判、項目貸款貼息、貨物質押擔保的政府參與反擔保、物流園區土地審批、最低價格的土地出讓金、市場建立後的廣告宣傳和包裝等等方面給予最大力度的配合。
項目建成後會在信息服務提供、拓展交易渠道、企業融資、物流服務、利潤空間提升、降低成本、規避風險等各個方面促進並整合區域經濟,形成地方經濟產業鏈,為能源產業轉型、調整產業結構、可持續性發展打下了基礎。為交易商的各個企業提升了相關企業的整體競爭力和品牌形象,提升商品品種和交易商企業的品牌形象。使侯馬地區,乃至整個山西地區現有企業吸納到天津港保稅區投資註冊奠定堅實基礎。利用天津港獨特的口港地理優越性,促進更多的現貨交易在天津地區發生,擴大天津港保稅區在整個山西地區的知名度。從而整合天津、侯馬、連雲港三地資源,儘早實現建設成為“北方地區乃至全國重要的煤焦鐵交易中心、結算中心、物流中心和信息中心”的目標。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的參與方要求和電子交易的業務程式。
本標準適用於現貨領域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尤其是現貨批發市場開展電子交易活動,不適用於期貨交易。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大宗商品 BulkStock
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於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
註:大宗商品是本標準中從事電子交易的標的物。
2.2 數據電文 DataElectronicText
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 電子交易 ElectronicTransaction
利用網路提供的通訊手段在網上進行的交易。
2.4 電子交易中心 ElectronicTradeCenter
為交易商提供及時的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子商務平台並能夠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2.5 交易商 Trader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 交貨倉庫 TransactionWarehouse
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委託,負責檢驗、保管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並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註:交貨倉庫的商品庫存及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及交易情況的信息來源。
2.7 結算銀行 BalanceBank
結算銀行是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3 電子交易參與方
3.1 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務,並制定、執行管理制度,監督其他交易參與方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貨倉庫、結算銀行都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其資格,相互之間簽訂契約,明確相互關係與權利義務。交貨倉庫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務,按契約要求負責保管在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中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結算銀行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務,按契約要求負責為電子交易資金流提供監督與保障。
3.2 電子交易中心
電子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並對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交易過程檔案和確保過程有效運作、控制的檔案。管理、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保證契約的履行。
3.2.1 基礎設施
能夠開展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a) 滿足電子交易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b) 滿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 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完備,滿足24小時的服務;
d) 能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按本標準要求運作、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務的能力;
f) 可以實時掌握交貨倉庫的貨物情況;
g)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 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交易服務如下:
a) 制定並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b) 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 管理、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貨過程;
d) 具有風險防範的措施,並確保措施的實現;
e) 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契約的履行,並有措施保證履約;
f) 對交易商的信用情況進行監控與記錄,並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引導規範、守信的交易作風。
3.2.3 物流配套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務如下:
a) 能為交易商提供及時、便利的倉儲服務、代理運輸服務;
b) 指定交貨倉庫,並保證交貨倉庫的業務過程可控;
c) 與交貨倉庫共同保證交易貨物的真實性,並有相應的措施保證。
3.2.4 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如下:
a) 提供電子交易、結算、交貨過程的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 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可公開信息;
c) 有能力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行業綜合信息、市場行情及分析;
d) 對交易資料的可查詢期限不低於契約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 發布的公共信息可通過網際網路隨時獲取;
f) 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g) 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準確;
h) 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過程的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 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3.2.5 電子交易中心的檔案要求
3.2.5.1 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體系檔案應包括:
a)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 電子交易參與方的管理;
c) 電子交易各個過程、環節的管理規定;
d) 本標準所要求形成的檔案的程式;
e) 為確保相關交易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3.2.5.2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目的和職能;
b) 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 註冊資本;
d) 營業期限;
e) 組織機構的設定、職權和議事規則;
f) 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 基本業務規則;
h) 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 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式及清算辦法;
j) 章程修改程式;
k) 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 交易過程檔案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檔案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 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 電子交易的模式;
c) 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 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式;
e) 電子交易程式及其管理制度;
f) 電子交易契約及其管理制度;
g) 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式;
h) 交易商管理辦法;
i) 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 交貨管理制度;
k) 交易結算制度;
l) 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 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 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 倉單管理辦法;
p) 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 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 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 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 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網際網路及其他易於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範圍及能力、聯繫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3.3 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 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
3.3.2 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 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 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 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並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後果全權負責;
d) 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 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定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 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g) 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 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 註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註銷手續。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於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3.4 交貨倉庫
交貨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貨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貨倉庫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貨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貨倉庫不能參與有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 選取
交貨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的資信;
b) 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 倉庫基礎設施、管理制度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 能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務、信息服務;
e) 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 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交貨倉庫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3.4.2 基礎設施
交貨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a) 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 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 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d) 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 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 固定資產和註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g)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h) 滿足保管、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能實時、準確地反映保管物資的動態情況,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通訊;
i) 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 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的服務如下:
a) 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c) 有代辦交貨商品運輸的能力;
d) 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後,按規定生成倉單;
e) 交貨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貨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屬性;
f) 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
g) 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 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並提供有關情況;
i) 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貨倉庫應及時提醒並協助貨主委託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j) 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貨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k) 根據交易契約規定的標準,對用於交貨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3.4.4 註銷
交貨倉庫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書面申請,並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准。
交貨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 交貨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註銷倉單;
b) 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 按電子交易中心標準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貨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貨倉庫。
3.5 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於存放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款項。
3.5.1 選取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 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 安全、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 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範相關業務手續。
3.5.2 提供的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 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 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 了解並反映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d) 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e) 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f) 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3.5.3 註銷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註銷的書面說明。
4 電子交易業務程式
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簽訂電子交易契約,在規定時間內按契約約定履約,進行貨物、貨款交換,並按規定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應約定具體的電子交易程式同時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公告電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 電子交易契約的標的物是大宗商品
4.2 電子交易契約的訂立
交易商之間通過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簽訂電子交易契約,約定彼此之間的買賣行為。電子交易契約的訂貨量,不應大於同期契約標的物的社會供需總量。
4.2.1 契約的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可以發布經交易商認可的示範性契約文本。契約中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 買、賣方的名稱;
b) 標的;
c) 數量;
d) 質量:
e) 包裝方式:
f) 檢驗標準和方式;
g) 交貨時間;
h) 價款;
i) 結算方式;
j)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 違約責任;
l) 解決爭議的方法;
m) 契約訂立的地點。
契約具體條款由買賣雙方簽約時約定。
4.2.2 要約
交易商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買賣委託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買賣委託指令的內容要具體,應包括契約主要條款的內容。
4.2.3 承諾
交易商回應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賣出或買入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發出要約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諾。買賣成交時即承諾生效,契約成立。
4.3 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貨款支付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貨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賣出價加減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結算,包裝款、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按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準執行。
4.3.1 貨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買進貨物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兩種方式。貨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進度由買賣方交易商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約定。
4.3.2 貨款支付過程
在契約規定的交貨時間到期以前,買方應將與其買入商品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與前期已付貨款的差額部分劃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帳戶。
交貨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將交貨貨款付給賣方,給買方開具倉單持有憑證。
4.3.3 結算過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帳戶,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數量按電子交易契約規定的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交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4.3.4 結算結果通知
當日交易結束後,電子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續費、貨款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採用發放結算單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遇特殊情況造成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4.4 交貨
商品交貨是按照電子交易契約約定,交易雙方對契約約定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的過程。交易商進行商品交貨,應按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交納交貨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貨制度中明確。
4.4.1 貨物賣出
賣方交易商將其合格貨物送至交貨倉庫換取倉單並在電子交易中心註冊登記即可賣出,如果貨物尚未運至倉庫,交易商應提供有貨證明,並經電子交易中心認可。
4.4.2 交貨期限
交易商在訂立契約時約定交貨期限。訂立契約後,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內自行安排交貨時間。
4.4.3 交貨過程
交易商將商品送至交貨倉庫檢驗合格後換取倉單。在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交貨日之前,交易商應將倉單和增值稅發票等憑證交至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在確認買賣雙方對貨物的數量、質量和相關手續無異議後,交付貨物、支付貨款。
4.5 電子交易契約的轉讓
交易商一方在把電子交易契約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時,應徵得對方的同意,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契約轉讓的總量應小於同期標的物的社會流轉總量。
4.6 電子交易契約的解除
通過電子交易中心訂立的電子交易契約,買賣方交易商協商一致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後,電子交易契約可以解除。
4.7 風險與責任
交易商入市前應與電子交易中心簽訂入市協定,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免責條款和生效的條件。
交易商對其在電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契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a) 終止其資格,接受並全權處理其未履約契約,相應盈虧完全由當事交易商承擔;
b) 將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c)不足補償部分通過法律程式,繼續對該交易商追償。

地址

天津港保稅區通達廣場1號(保稅區管委會)A座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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