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關於印發鐵路專運乘務人員輪換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鐵道部關於印發《鐵路專運乘務人員輪換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在2000.03.08由鐵道部頒布。

通知

各鐵路局,鐵道部專運處:

現將重新修訂的《鐵路專運乘務人員輪換制度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原《鐵路專運乘務人員輪換制度實施辦法》(鐵勞〔1997〕39號)、《關於鐵路專運輪換制人員工資收入核定問題的補充通知》(勞工〔1997〕50號)、《關於專運輪換乘務員養老保險問題的批覆》(勞衛資函〔1998〕2號)同時廢止。

選送專運輪換乘務人員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政治工作,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單位主管領導要親自把關,組織有關部門切實把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組織紀律性強的人員選送從事專運工作。

二000年三月八日

正文

鐵路專運乘務人員輪換制度實施辦法

為適應專運工作需要,完善專運乘務人員輪換制度,制定本辦法。

一、輪換對象與條件

在專運處從事專運工作的列車員、餐車服務員、乘務廚師、檢車員、車電員、發電車乘務員,實行三年半定期輪換制度;由鐵路局按部規定條件選送,輪換期滿者當年10月返回原單位。輪換人員的條件見附屬檔案一。

二、輪換人員的選送

(一)根據專運工作需要,部年初下達專運輪換乘務人員選送名額,鐵路局按分配計畫於4月底前向鐵道部專運處選送。

(二)輪換人員由各鐵路局從本局列車、客運、客車車輛段或三等以上車站客運人員中選送。其中列車員、餐車服務員可在應屆中專、技校畢業生和臨時工中選送。

(三)輪換期內不適合從事專運工作的人員,由專運處退回選送單位。已經辦理錄用手續的臨時工,因思想、工作表現不好被退回的,原單位可解除其勞動契約。

(四)按照部黨組鐵黨發〔1999〕8號檔案要求,選送工作由各鐵路局、分局勞資部門牽頭,客運、公安部門配合,按照條件,逐級審查把關,分局、路局黨委審批,同時填寫《鐵路專運輪換乘務人員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二),分別報部勞衛司、公安局及專運處備案。

(五)各鐵路局選送推薦的人員,由專運處嚴格按條件組織審查。對列車員、餐車服務員按規定進行審查、面試。

(六)少數專運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員,經雙方單位協商和本人同意,可以延長一個輪換期。

三、輪換人員的勞動工資管理

(一)被確定為輪換乘務員的應屆畢業生和臨時工,由選送單位辦理錄用手續,並與其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限應不低於輪換期限。輪換人員勞動契約有關內容,應根據其工作崗位的變化而變更。

(二)輪換人員在專運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由專運處按部規定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各項構成,不含專運崗位津貼)抄送原選送單位。專運處核定的月工資收入,如低於職工在原單位正常工作條件下的月工資收入,由選送單位負責補足差額。

(三)輪換人員的工資關係,由選送單位保留。遇有工資調整時,選送單位按規定辦理增資手續,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輪換期滿回原單位後核定工資的依據。

(四)輪換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中,企業繳納部分由原單位負責,個人繳費部分由輪換人員本人向原單位繳納。

(五)輪換人員的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單位和專運處協商辦理。

四、輪換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輪換人員的人事檔案由原單位負責管理,專運處建立臨時檔案。黨、團、工會關係隨輪換人員工作崗位變動,按規定轉移。

(二)專運處負責對輪換列車員、餐車服務員、檢車員、車電員、發電車乘務員進行半年崗前培訓,並組織參加鐵路成人中專函授學習,經考試合格者,按規定取得學歷。

(三)專運處應加強對輪換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可按規定進行職業技能鑑定,鑑定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原單位應予認可。

(四)專運處應加強對輪換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對具備黨、團員條件的,應及時吸收其入黨、入團。對符合列車長、廚師長、工班長條件,工作又需要的,在輪換期以內可聘用為列車長或安排擔任廚師長、工班長職務。

(五)輪換人員的獎懲工作,由專運處按國家、鐵道部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徵求原單位的意見。

(六)輪換人員在專運處工作期間,選送單位要經常了解他們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和困難;輪換期滿後,要妥善安排他們的工作。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