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簡稱“貨規”。依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結合中國鐵路運輸的實際狀況所制定的管理鐵路貨物運輸、調整承運人與託運人、收貨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行政法規。對承運人、託運人和收貨人各方都具有約束力。鐵道部於1952年首次制定《貨規》,後經多次修改,現行《貨規》是1991年公布實行的。

《貨規》規定:鐵路貨物運輸種類分為整車、零擔和貨櫃;託運人以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契約;貨物託運、受理、承運、搬人、裝車、卸車、到達和交付各環節的要求;貨物運到期限的計算方法;貨物運輸契約變更和契約解除辦法;貨運事故處理;承運人與託運人、收貨人責任劃分等。全國營業鐵路的貨物運輸,除國際聯運、水陸聯運、軍事運輸另有規定外,都適用本規程。本規程引伸的規則、辦法有:①鐵路貨物運價規則。②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③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④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⑤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⑥鐵路月度貨物運輸計畫編制方法。⑦貨運日常工作組織辦法。⑧快運貨物運輸辦法。⑨鐵路貨櫃運輸辦法。⑩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⑪鐵路貨物運輸雜費管理辦法。⑫貨車延期使用費核收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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