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雜費管理辦法

《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雜費管理辦法》在1991.11.21由鐵道部頒布。

管理辦法

第1條 為貫徹執行《鐵路法》,加強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雜費(以下簡稱客運雜費)的統一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鐵路在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全過程中,向旅客及行李包裹託運人、收貨人提供輔助作業付出勞務,以及運輸契約外占用鐵路設備用具等所發生的費用或旅客、託運人、收貨人違章所加收的款額,均屬客運雜費。客運雜費屬鐵路旅客運輸收入的組成部分。

第3條 客運雜費應依據成本、被作業物品價值、地區價格差異及運輸條件的制約等因素,本著統一管理的基本原則併兼顧地區差別,因地制宜,合理收費。

第4條 客運雜費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核收條件按照《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規定及部發有關檔案辦理。如有新產生並有確立必要的雜費項目,由鐵路局擬定標準報鐵道部核定。

第5條 客運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鐵道部根據國家政策、法令統一規定,歸口管理。其他部門或單位均不得制定客運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6條 客運雜費的實行或修訂,由鐵道部以部文下達並在《鐵路旅客運輸專刊》上公布。各車站應將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其營業場所公布,未經公布不得施行。

第7條 核收客運雜費的票據,屬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專用票據,其式樣規格及用途,由鐵道部在《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中規定,上述票據由鐵路運營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和管理,其他單位不得印製和使用。嚴禁偽造和倒賣。

第8條 核收客運雜費,應按規定收費項目實際發生的內容收費,未發生項目或未付出相應的勞務不準收費,更不準隨意擴大、曲解收費範圍。發生多收、少收、漏收雜費時,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鐵路有關規定辦理退補。無法退還的應上繳。

第9條 鐵路局、分局要加強對客運雜費的收費及票據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追究責任。

處罰規定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視情節輕重,對違章單位和個人處以違章收入五倍以內的罰款:

1、擅自增設客運雜費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2、違反或改變收費條件;

3、使用自行印製的收費票據;

4、截留客運雜費收入。

本項罰款屬個人責任的,從個人獎金中扣除,屬單位的,從違章單位留利中扣除。

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構成經濟犯罪的要依法處理。

第10條 各運輸營業單位要嚴格劃分運輸主業與多種經營的界限,屬於運輸主業經營的收費項目,不得轉為多種經營,如有發生,按截留客運雜費收入處理。

第11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12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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