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 76 號
《遼源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屆28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代市長 金育輝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遼源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建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強化城市綠化監督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第100號令)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綠地)建設和管理,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的綠地和綠地以外的樹木、花草、綠化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城市綠地按主要功能分類為: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二)生產綠地是指為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三)防護綠地是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是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的原則,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各負其責。
第五條 市公用局是我市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園林管理處是我市城市綠化管理的工作機構,受市公用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綠化工作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規劃)、國土資源、工商、林業、水務、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綠化城市的義務和管護綠化成果、綠化設施的責任,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鼓勵和提倡社會捐助、綠地認養、街路和遊園題名等多元化綠化方式。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政府應組織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綠化年度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本單位的綠化建設方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目標,確定我市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6%;城市綠地率不低於31%;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7.5平方米。
第九條 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簡稱各類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標準進行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配套的綠化建設設計和施工。其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特殊行業除外)以及居民住宅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應不少於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5%;
(二)經環保部門鑑定屬於生產、加工、儲存有毒有害和危險品以及醫院、休(療)養院的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應不少於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5%;
(三)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主幹道路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25%,次幹道路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20%。
(四)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流、鐵路沿線兩側和飲用水源地周圍的防護綠化帶以及高壓輸電線下的安全隔離綠化帶的建設標準按國家行業標準規定執行;
(五)經營、服務、倉儲、場站等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應不少於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25%。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面積,因特殊原因確實達不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按所缺少配套綠化面積的綠化工程造價,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補償金,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異地綠化建設。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補償金,配套綠化工程施工所處地段綠地的綠化工程建設定額收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的建設設計應與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設計同時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單位應同時具有相應等級的城市綠化工程設計資質;沒有城市綠化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任務時,應選擇具有相應城市綠化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分包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任務。嚴禁無資質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任務。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執行,並報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未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規劃設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使用,也不得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的開工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的建設施工應與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同時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單位應同時具有相應等級的城市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沒有城市綠化工程施工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任務時,應選擇具有相應城市綠化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分包配套綠化工程的施工任務。嚴禁無資質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施工任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建築工程必須與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建築工程同時竣工,並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建築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樹木、花草等植物種植應在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建築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年度上半年完成。
第十五條 從外域引進的樹木、花草種苗必須進行檢疫。未經檢疫的樹木、花草種苗不準引進種植。
第十六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和園林小品,非植物造景面積不得超過綠地總面積的5%。
第十七條 在城市綠地、公園、遊園內興建遊樂設施、服務網點、栓系廣告條幅(旗幟)及其他設施的,必須經其管理單位同意,並在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和建設活動。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有履行植樹或其他城市綠化的義務。
負有城市綠化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在每年5月1日前每人完成不少於4株的當年城市義務植樹綠化任務,或者完成《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要求的其他義務綠化任務。
第十九條 負有城市綠化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可參加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城市義務植樹等綠化活動,也可自行組織完成城市義務植樹綠化任務。自行組織完成城市義務植樹綠化任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將綠化的方式、數量、地點等情況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並在其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年度內分配給各單位的義務植樹任務,均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標準完成,確保成活率。對未完成植樹任務或未經批准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按《細則》有關規定處理,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每人每年8元的標準收繳綠化費,用於支付綠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市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其自行負責,但應符合城市綠化的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城市綠化的管理和監督。綠地的養護單位和責任人要認真做好綠地的養護工作,防治病蟲害,保證綠化設施完好和樹木、花草等種植物成活與質量。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城市綠化規劃、年度計畫和綠化建設方案。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按原批准程式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可調整。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破壞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街路、廣場等市政公共設施的綠地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
(二)單位所屬綠地和生產綠地由本單位自行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管理單位或綠地建設單位(個人)負責;
(四)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鐵路、河流兩側的綠地分別由鐵路、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園、旅遊風景區、名勝古蹟區、烈士陵園(公墓)的綠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不具備綠地養護技術條件的單位,可以有償委託綠化專業單位進行養護,養護所需費用由負有養護責任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綠地。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相關部門批准,並向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交納用於異地城市綠地建設補償費後方可占用。
第二十六條 因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綠地的管理單位交納城市綠地損毀補償費後方可占用。占用期滿在綠化季節內的,占用單位應在屆滿後15日內負責恢復綠地原貌;其他時期占用綠地的,占用單位應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內負責恢復綠地原貌。
第二十七條 新建管線、線桿或者新植樹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下列規定確定間距:
(一)地下管線設施與行道樹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於1.5米;
(二)線桿、消防設施與行道樹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於1.5米。
第二十八條 城市樹木、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挖沙、取土等損毀綠地的;
(二)堆放垃圾、傾倒廢棄物、排放或傾倒污水、含有化學物質的融雪劑等毀壞樹木、污染綠地的;
(三)焚香燒紙、燃點明火的;
(四)以樹承重、就樹搭建、捆綁樹木、攀折花木、採摘花草、踐踏草坪及放養禽畜的;
(五)在樹木和綠化設施上塗、寫、刻、釘、畫和懸掛物品及宰殺、栓系牲畜的;
(六)其他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樹木。確需砍伐樹木的,須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砍伐10株以下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砍伐11株以上的,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經批准砍伐或移植樹木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樹木所有者經濟補償,並按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數量補栽胸徑不低於10厘米以上的樹木,並保證成活;或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標準繳納樹木補種補償金,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綠化專業單位補栽。
第三十一條 無論單位或個人所有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及時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砍伐或更新申請:
(一)樹齡已達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嚴重病蟲害或損傷嚴重無法挽救的;
(三)嚴重枯朽或傾斜,妨礙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樹木。因特殊情況確需修剪樹木時,必須在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修剪。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樹木發生危及線路、交通、人身和建築物等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並在同時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補辦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無資質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接受委託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的,其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檔案無效,不得作為施工設計檔案使用。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檔案未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擅自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無資質證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施工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一)至(二)項規定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處罰款;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應向綠地管理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八條 違法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給予管理單位經濟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及時砍伐危險樹木造成損失的,由樹木所有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侮辱、毆打城市綠化行政執法人員,拒絕、阻礙城市綠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發布的《遼源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政府第49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