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山東人劉平、靳慶華、靳福東共持有鐵道部1995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計300餘萬元,多次申請兌付均未果。而當事人手中這些債券已經被鑑定為“真實、合法”,並且沒有“適用時效”,沒有何時到期不能兌換的限制。
鐵道部資金清算中心對此回應,該批債券經檢驗確為1995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但早已兌付完畢,因為當時相關工作人員的疏漏,未對該批債券做“作廢”處理。目前北京鐵路公安局已立案進行調查,“但肯定不會再兌付這些債券”。鑑定
債券的印製方為西安西正印製有限公司,2009年7月3日,其出具的《鑑定報告》認定:經我公司技術人員鑑定,上述票面基本情況符合原樣,防偽技術符合原樣,票面本身應為我公司印製。《鑑定報告》還註明,該批次債券由“鐵道部資金清算中心洪泉同志和中信建投證券有限公司王夢遙同志共同送鑒的靳慶華持有的債券”。
兌付
鑑定完畢後,中信建投證券有限公司與靳慶華簽訂購買契約,以50320元購買本批次債券(本金37000元,利息13320元),扣除個人所得稅3330元。契約註明為“購買”而不是“兌付”,並且在購買契約里明確寫道:中信建投是基於和鐵道部的長期合作關係,同意收購乙方(靳慶華)持有的標的債券。
第一批債券得到兌付後,靳慶華與鐵道部取得聯繫,希望繼續兌付接近30萬元的債券卻遭拒,洪泉表示此前靳慶華已經兌付的債券其實為“二次兌付,按說屬於不正當所得”。
鐵道部資金清算中心業務經辦洪泉表示,當靳慶華要求兌換30萬元債券時,他們覺得“有問題”遂報警,北京鐵路局也立案進行了調查。調查的結果表明,這批債券已經兌付過,儘管從票面上看沒有做“作廢”處理。鐵道部資金清算中心有當年給華夏證券的劃款記錄,也有原華夏證券的證人證言表明該批次證券被兌付過。“是因為當時工作人員的疏漏,導致沒有進行‘作廢’處理,華夏證券為什麼倒閉?就是因為他們管理問題很大”。
身在山東的靳慶華在2010年開始接受警方的調查。2010年6月24日,北京鐵路公安局對其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京鐵公刑(2010)4號:我局正在偵查詐欺案,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靳慶華取保候審,理由一欄為空白。期限從2010年6月24日到2011年6月24日。同時,北京鐵路公安局將其所有債券進行扣押。2011年6月24日,北京鐵路公安局對其解除取保候審。靳慶華說,這一年中北京警方並未找過其進行調查,只是在臨近解除取保候審時讓他到北京一趟。取保候審期間,他曾多次催要被扣押債券,未獲回應。
同時被調查的還有劉平,因為靳慶華的債券來自於劉平。其時,他的手上有相同的鐵路債券近200萬元。據他所知,另有同鄉持有債券亦在100萬元以上。
警方調查了這批債券的來源,據劉平介紹,他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開始關心股票等有價債券,他最多時持有1995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300多萬元,均為日常購買所得。此前,他曾遊走各地蒐集毛主席紀念章,順帶購買這些債券,“它們製作精美,跟股票一樣可以獲得收益,我一直在購買。”
警方最後以詐欺案立案,認為劉平與靳慶華涉嫌合夥詐欺。劉平手中的鐵路債券被北京鐵路公安局扣押。這期間,除了偶爾接受詢問,劉平並未像靳慶華一樣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以及“期滿”後,靳慶華均多次向警方討要扣押物。劉平也多次向北京鐵路公安局討要扣押物,原本在山東的劉平甚至跑到北京打零工度日,同時每天到北京鐵路局討“說法”。警方一直未給予回復。其間,劉平與靳慶華被告知,如果要取得扣押物,必須讓警方對債券進行“打孔、剪角”等“作廢處理”,遭到二人拒絕。
11月17日,警方歸還了扣押的債券,根據劉平與靳慶華的表述,警方認定這批債券的來源合法。但要求二人寫下筆錄,要求二人自己收藏或贈與這批債券,但不許再兌付,“如果要轉讓給他人,要告訴別人這批債券已經兌付過了,不能再兌付”。“告訴別人兌付過了,誰還會買?”劉平說,最終他們還是在筆錄上籤字,完整地拿回了這批債券。
根據媒體報導,此前南昌市也曾出現類似於劉平等人的情況。當市民拿鐵路債券到銀行兌付時,遭遇兌付難題。該市民被銀行告知,到期以後的兌現期內購買人沒來兌現,要到證券公司去兌付。此時華廈證券倒閉,業務被中興建投接管。現在華夏證券和中興建投互相推諉,都不肯背這個券權,才使得債券一直得不到兌付。
最新的數據顯示,自1995年以來,以鐵道部為發行主體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已連續發行30期,截至2011年11月8日新發債券300億元前,總計發行4287億元,其中完成兌付為157億元。
維權
拿回債券後,劉平等人即聘請律師,要狀告鐵道部,拿回自己的財富。
擔任劉平等人代理律師的為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航遠,他表示,鐵道部關於已經兌換過的辯解意見不成立。債券持有人在市場上購買的鐵路債券是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證券。“作為購買人,只要在債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方面盡到注意義務就行了。也就是說,只要買的債券不是偽造的,不是非法發行的,發行人就應當承擔發行章程中約定的兌付義務”楊航遠說,購買者購買債券時,是基於對鐵道部的信任,基於鐵道部的信譽,才購買的。如果是鐵道部自身或者其代理機構存在管理瑕疵,由此造成的損失也只能有鐵道部或其代理人承擔,而不應當讓善意第三人、債券合法持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