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企業行政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鐵路企業行政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1.31由鐵道部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建立健全鐵路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加強對鐵路企業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鐵路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企業的行政部門(不包括黨、工會、共青團和檢察院、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第3條 鐵路企業機構編制工作,必須貫徹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加強企業管理的要求,適應鐵路生產建設和各項改革的需要,保證鐵路事業的發展。

第4條 鐵路企業機構編制工作,要堅持以職能管理為核心,組織機構、定員編制、職務名稱等管理與之相匹配,並實行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經濟手段相結合的綜合管理,逐步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

第5條 鐵路企業行政機構編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負責這方面的工作,嚴格實施“一枝筆”審批制度,重大問題還要由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6條 鐵道部對部屬企業(指各鐵路局、部屬各總公司(公司)、部直屬通信處、專運處等,下同)的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由鐵道部確定;部屬企業對其內部的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由部屬企業確定,但主要管理許可權應集中在總公司(公司)、局、廠。

第二章 體制機構

第7條 為減少管理層次,提高工作效率,鐵路企業單位一般實行三級管理(例如鐵路局、分局、站段,工程局、工程處、工程隊(段),工廠、車間、班組,以及運輸基層單位的站段、車間、班組)。規模較小的單位,應實行兩級管理(例如工廠、班組,站段、班組)。

第8條 部屬企業的設立、撤銷和變更(包括合併、更名、改變單位性質、調整隸屬關係及機構規格),由鐵道部決定或按規定報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批准。

第9條 部屬企業所屬下列單位的設立、撤銷和變更,須由部屬企業報鐵道部批准:

鐵路局下屬的:鐵路分局、營業站、機務段、車輛段、通信段;

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下屬的:工廠、專業研究所;鐵路工程總公司下屬的:工程局、設計院、橋樑廠、工程機械廠、專業研究所;

鐵路工程總公司下屬的:工程局、設計院、橋樑廠、工程機械廠、專業研究所;

鐵道建築總公司下屬的:工程局、研究設計院、戰備舟橋處;

鐵路物資總公司下屬的:物資辦事處、工廠;

中國土木工程公司、鐵路工程發包公司和鐵路對外服務公司下屬的:全部直屬單位。

第10條 除第九條規定外,凡屬以下情況之一的部屬企業所屬單位的設立、撤銷和變更,亦須報鐵道部批准:

(一)相當於局級機構規格的單位;

(二)直冠“鐵道部”和“全路”名稱的單位;

(三)受部委託承擔某項全路性工作,並由部直接領導其業務工作的單位;

(四)國家規定須由主管部門批准的單位,如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高、中等專業學校、公安段、看守所等。

第11條 部屬企業機關職能機構的規格和職能機構設定總數限額,由鐵道部規定。其具體設定由部屬企業在部規定的限額內自行確定,報部核備。

第12條 各級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由各級勞動工資部門或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統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和協調,以減少職能交叉,提高工作效率。

第13條 各級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機構的作用,遇有臨時工作任務,應視工作內容指定現有職能機構承擔,不得隨意增設臨時機構。增設臨時機構且需要人員編制的,須經主管編制部門審核,按設定職能機構的審批程式辦理,臨時工作任務完成後即撤銷。

第三章 人員編制

第14條 部屬企業及鐵路工程總公司下屬的工程局、設計院和鐵道建築總公司下屬的工程局的領導幹部職數(不包括副總師)由鐵道部確定。

第15條 部屬企業機關的人員編制口徑和人數,由鐵道部核定並控制總數。部屬企業在部批總數內嚴格掌握,具體核定機關各職能機構的定員編制,報部備案。

中國土木工程公司、鐵路工程發包公司、鐵路對外服務公司的全部人員編制由部審批。

第16條 部屬企業行政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的口徑範圍,按鐵道部統計部門的規定執行。其行政管理人員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由部屬企業依據鐵道部規定的控制標準,從嚴核定和管理;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參照國家及部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四章 職務名稱

第17條 鐵路職工職務名稱,由鐵道部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統一制定和修改。

第18條 鐵路職工職務名稱的適用範圍,除鐵道部專門規定者外,其餘由部屬企業制定。

第五章 管界劃分

第19條 鐵路局之間的管界劃分,由鐵道部確定。在既有線上需要調整管界裡程,變動範圍不超出部定劃界區間時,由相鄰兩鐵路局商定,報部備案。

第20條 鐵路分局之間的管界劃分,由鐵路局確定,報部備案;段間管界劃分許可權,由鐵路局確定。

第六章 車站等級

第21條 全路車站等級標準和核定辦法,由鐵道部統一制定和修改。

第22條 特等站由鐵道部核批;一等及以下車站的等級,由鐵路局核批,報部備案。

第七章 歸口管理

第23條 鐵路行政部門的機構編制工作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公安系統的機構編制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按國家和部的有關規定許可權管理,必要時可聯合發文。

凡屬調整和變更機構編制各項事宜要嚴格按審批程式辦理,即先須由申報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過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查,提出意見,送交單位主管領導審定或按審批許可權上報批准。未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查,單位領導不予審定。本單位或上級單位決定的事項,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以專文辦理批覆,其他檔案都不能作為機構編制調整和變更的依據。

第24條 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單位機構編制方面的問題,可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得以業務檔案、會議紀要、領導講話等形式干預下級企業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配備,更不得利用分錢、分物、批指標、批項目、檢查評比、企業升級等職權對下施加影響。下級單位對以上干預有權拒絕和抵制。

第八章 編制紀律

第25條 “編制就是法規”。按規定許可權和審批程式批准的機構編制,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部門都不得隨意增加或變相增加。不得超編配備人員、超限額任用領導幹部。財務部門對超編配備的人員,有權拒撥有關經費。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編制監督。各級領導要支持這些部門的工作,維護好本單位的編制紀律。

第26條 凡超越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違反審批制度,擅自決定改變單位性質、變更隸屬關係、調整職責分工、提高機構規格、增加機構編制、增設領導幹部職數,以及干預下級單位機構編制管理,都是違反機構編制紀律,一律無效,並要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違紀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27條 部屬企業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第28條 鐵道部以前發布的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29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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