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香港鐵旗智庫國際仲裁實驗室,是一個成立於香港的無股東、非牟利、擔保法團,非政府獨立仲裁智庫。該智庫關注的,不僅僅是糾紛是否得到了解決,還關注糾紛解決的質量、花費的成本、雙方的滿意度、對商業生態的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的保障機制。鐵旗智庫國際仲裁實驗室聯合律師事務機構為企業提供信用認證、企業信息檔案建立和線上糾紛解決方案。其目標是探索最完美的企業信用解決方案------作為企業,建立一份經第三方認證的企業監督檔案,可以讓你第一時間獲得客戶的信任並迅速促成交易。
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今天,每天都有許多或大或小的商務糾紛產生,或因爭議金額較小不值得向法院訴訟,或因距離太遠不方便起訴,或因通過法院訴訟所需時間長且損耗大量精力而最終放棄訴訟,結果導致許多糾紛愈演愈烈最終形成了不正當競爭或是惡意攻擊,更嚴重的是影響了整個商業界的生態環境。長此以往,採購商漸漸開始對供應商有了不信任感。而一個企業的生存之本就是要贏得客戶的信任。於是,這個商界,需要一個為企業和客戶之間建立一個信任橋樑的第三方實體。鐵旗智庫國際仲裁實驗室在這種實情下應勢而生。它立足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藉助香港政府仲裁條例的完善,通過不斷的探索,組建了一套可以快捷省事省錢公正公平的仲裁模式,力爭為便於通過網路平台實行仲裁的商務糾紛提供最優秀的仲裁服務。
機構概況
該機構於2013年11月4日以有限擔保形式成立為無股東、非牟利、擔保法團,以同樣性質登記為法團的且已發展成熟的組織有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香港律師會、香港仲裁司學會、香港調解資質評審協會、香港演藝人協會、香港聯交所、劉德華慈善基金會、郭富城國際關愛慈善基金等。該機構香港秘書處位於香港九龍尖觀塘駿業街62號京貿中心2樓匯訊環球。
基本信息
機構名稱:香港鐵旗智庫國際仲裁實驗室
成立時間:2013年11月4日
機構性質:非牟利性社會企業
服務範圍:商務糾紛調解、仲裁
常務秘書長:歐月儀(香港)
所在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工作方式
1、搭建一個為企業提供信用評估、企業檔案審核建立及線上商務糾紛仲裁的綜合網路平台。
2、期望通過與更多B2BB2C企業合作,進行企業成長基因的分析,共同防範商業糾紛的發生。
3、期望通過與更多智庫合作,共同探討商業界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淨化.
機構理念
探索最完美的線上商務糾紛仲裁(ODR)模式.
發展歷史
香港鐵旗智庫國際仲裁實驗室於2013年11月4日經香港政府審批成立為非牟利機構。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定,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仲裁特性
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專業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靈活性
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經濟性
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費往往低於訴訟費;仲裁的自願性、保密性使當事人之間通常沒有激烈的對抗,且商業秘密不必公之於世,對當事人之間今後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
獨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係。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國際性
隨著現代經濟的國際化,當事人進行跨國仲裁已屢見不鮮。仲裁案件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直至裁決的執行,國際性因素原來越多。
香港仲裁知識(問與答)
1、 為什麼選擇在香港仲裁?香港是亞洲繁華的大都市,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交通便利,經濟發達。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香港較完整地移植了英國的法律制度,其法律體系完備而且先進。香港的仲裁員及律師的專業化和國際化程度很高。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世界著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依據《紐約公約》,香港做出的仲裁裁決可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得到承認與執行。
2、 什麼樣的仲裁可稱為香港仲裁?香港仲裁包括“本地”和“國際”仲裁,按照不同的程式進行。依照《香港仲裁條例》第341張第2AD條關於適用範圍的界定,根據本地仲裁協定以及國際仲裁協定所進行的仲裁都屬於香港仲裁。
3、 所謂香港仲裁,指的是機構仲裁還是臨時仲裁?香港仲裁,既包括機構仲裁,也包括臨時仲裁。對於機構仲裁,香港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在香港進行的仲裁提供設施和服務。當事人也可以選擇臨時仲裁,依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定,在爭議發生後,由雙方當事人推選仲裁員臨時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該仲裁庭僅負責審理本案,並在審理終結、做出裁決後即自行解散。
4、 在香港進行的仲裁,適用什麼實體法律?實體法是管轄爭議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在香港進行仲裁時,可以由當事人在契約中或隨後約定,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時,依《香港仲裁條例》,由仲裁庭決定。
5、 在香港進行的仲裁,適用什麼規則?通常先由當事人在仲裁協定中約定適用特定的仲裁規則,若當事人無約定,對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國際仲裁,通常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對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本地仲裁,通常適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對未約定仲裁規則,《仲裁條例》為當事人和仲裁員設計恰當的仲裁程式提供框架。
6、 在香港,“國際”仲裁與“本地”仲裁有什麼不同?《香港仲裁條例》規定了本地仲裁和國際仲裁兩種不同的仲裁制度。在香港進行的仲裁,依據其是否是“本地”或“國際”,對仲裁採用不同的程式。如果仲裁一方的營業地在香港以外或爭議與香港以外的某地區聯繫最為密切,即為國際仲裁。不滿足前述的任何一個條件,則為本地仲裁,在本地仲裁中,法院對其的管理或支持權力更大,本地仲裁的裁決,可以抗訴到法院(僅限法律問題),而國際仲裁的裁決則不可以。
7、 在香港仲裁,仲裁裁決可以抗訴嗎?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法院不能覆核實體問題,僅在某種例外的情況下,香港本地仲裁中做出的裁決可以因仲裁員適用法律有誤或其它不當行為抗訴。香港國際仲裁做出的裁決,不能抗訴。
8、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須聘請香港律師?不是。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代表、顧問和律師,無論其資格和國籍如何。《仲裁條例》第2F條正是奉行了該原則。但向法院提出任何與仲裁有關的申請,必須由有香港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事務律師或出庭律師代理。
9、 香港法院對仲裁有哪些支持?在國際仲裁中,或者在《示範法》適用的其他情況下,基本原則是當地法院應該支持仲裁。舉例來說,可包括:命令擱置訴訟程式、命令中間措施、決定對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的異議、協助獲取證據、依請求決定仲裁程式中的純粹法律問題、針對裁決中的法律問題的抗訴等等。
10、 是否必須要有仲裁協定?是。仲裁的前提在於其時雙方合意採取仲裁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將爭議提交仲裁,必須基於當事人同意。沒有仲裁協定就沒有仲裁,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定訂立或修改補充時選用仲裁規則。而且,一旦當事人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法院不得再審理爭議。
11、 仲裁協定能否同時涵蓋契約和侵權爭議?能,仲裁協定通常涵蓋由某一特定契約“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這一定義範圍很寬,足夠涵蓋與交易有關的侵權爭議(如錯誤陳述),而且讓仲裁庭可同時解決契約和侵權爭議。
12、 仲裁協定應該包含哪些內容?《仲裁條例》並未明確規定有效的仲裁協定應包含哪些內容。因此當事人選擇的任何表述,只要能清楚地表達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願,都能成為有效的仲裁協定。在大多情況下,除當事人可能希望予以明確或詳細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包括以下幾點:仲裁地和審理地點;適用仲裁規則;選擇適用或放棄適用《仲裁條例》第II或IIA部分;仲裁員人數;指定仲裁員;仲裁員的資格;免除抗訴權。
13、 什麼樣的仲裁協定是無效的?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定無效;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定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無效;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定的,該仲裁協定無效。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定無效;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定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無效;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定的,該仲裁協定無效。
14、 有了仲裁協定,一方又去法院起訴,怎么辦?如果針對同一爭議已有仲裁協定,但一方當事人在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中止訴訟程式,不再審理爭議。
15、 仲裁地有什麼重要意義?仲裁地點的確定產生兩個重要後果。一、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的仲裁法,哪個國家有權採取行動支持或管理仲裁。二、跨國執行裁決時,決定裁決在何處做出。
16、 開庭審理能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可以,在香港進行的國際仲裁,可以在香港之外進行審理,而仲裁地仍然是香港。
17、 仲裁庭的人數如何決定?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員人數通常由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後約定。
18、 仲裁庭的管轄權決定可以抗訴嗎?如果仲裁庭認定其具管轄權,任何一方可在仲裁庭作出認定後的30天內,向一審法院抗訴。一審法院的決定不能再抗訴。抗訴期間,仲裁可繼續進行。
19、 當事人如何調查仲裁員?當事人可廣泛蒐集仲裁員在教育背景、工作經歷、社會關係等方面的相關信息,以此調查仲裁員的潛在利益衝突,披露義務,公正性和獨立性等問題。根據《示範法》第12(1)條,候選仲裁員應披露可能會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引起合理懷疑的任何情況。一旦被指定,仲裁員在整個程式期間內,有持續的義務向當事人披露任何這類情況。
20、 香港法律對仲裁員的資格有何要求?無論是《仲裁條例》還是香港的其他法律,均未對仲裁員的資格作出強制性的規定,這也是由仲裁的性質所決定的。
21、 什麼是仲裁員的豁免權?《仲裁條例》授予仲裁員豁免權——不得以未予合理注意或沒有審慎行事為由,起訴仲裁員。根據《仲裁條例》第2GM條,就履行仲裁員職責而言,只有證明其不誠實地行事,仲裁員(或仲裁庭)才會承擔責任。這一條也適用於仲裁庭的雇員或代理(如仲裁庭指定的秘書)。
22、 香港如何管理仲裁員?在國際仲裁中,如果當事人未約定對仲裁員提出異議的程式,擬提出異議的一方,應在他得知仲裁庭組成或得知存在據以提出異議的情況後1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並說明理由。如果存在足以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引起合理懷疑的情況,或仲裁員不具備要求的資格,可以對仲裁員提出異議。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提出的異議,或被異議的仲裁員拒絕辭職,則由仲裁庭決定。如果仲裁庭駁回異議,提出異議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決定。《高等法院規則》第73號命令第2條規定了申請的程式。為避免耽擱,在等待法院決定的同時,仲裁庭可以繼續仲裁程式。但是如果異議最終成功,任何中間裁決可撤銷。在國際仲裁中,當事人可以協定免去不能履行職責(例如,由於刑事犯罪、嚴重受傷或患病)或由於其他原因未能及時履行職責的仲裁員。如果該仲裁員拒絕辭職,香港法院可以將其免職。在此種情況下,應按照原先制定被免職的仲裁員的程式,指定替代的仲裁員。在本地仲裁中,如果仲裁員拒絕或無能力履行職責,或死亡,而仲裁協定沒有約定由當事人或留任的仲裁員指定替代仲裁員,則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或仲裁員發出通知,要求指定替代仲裁員,或同意指定的替代仲裁員。如在通知送達後7天仍未指定,應發出通知書一方的請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指定替代仲裁員。在本地仲裁中,如果仲裁員本身行為不當,或在仲裁程式中行為不當,法院可以將其免職。如果仲裁協定中提及或指定的仲裁員不公正或可能不公正,法院也可以許可當事人撤銷其許可權。如果根據《仲裁條例》第25、26條,仲裁員被免職或被撤銷許可權,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法院可指定替代仲裁員。
23、 當事人如何提出其主張和抗辯?仲裁程式開始時,當事人各自以書面形式列出其主張,以確定有哪些爭議事項。這些書面檔案通常稱作“申請書”或“案情陳述”。無論稱作什麼,通常都不像法院訴狀那么嚴格、正式。交換書面檔案的具體要求和期限通常在仲裁規則里有規定。
24、 被申請人拒絕答辯會怎樣?如果被申請人不參加仲裁,仲裁庭仍應審理爭議(或是開庭或是書面審理),以審核申請人能否證明其請求。不像訴訟,仲裁庭無權因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而裁決其敗訴。
25、 當事人是否有權互相檢驗彼此的檔案?是的,當事人允許對方檢查其與爭議有關的檔案,這是檔案披露的形式之一。
26、 什麼是披露?當事人披露和允許對方檢查其與爭議有關的檔案的程式,叫做檔案披露。檔案披露是香港仲裁程式的一個典型步驟。
27、 披露應該在何時進行?在香港仲裁中,一旦開始書面陳述,仲裁程式的下一個仲裁步驟,就是檔案披露和審查。在一些仲裁中,沒有必要進行檔案的披露和審查,因為所有的檔案都已附在書面陳述中。在另一些仲裁中,進一步披露和審查檔案僅限於當事人的特別要求的檔案。披露這些特別要求的檔案就是檔案的特定披露。檔案披露的範圍,或者由當事人商定,或者由仲裁庭指定。根據《仲裁條例》第2GB(1)(c)條,仲裁庭有權指令進行檔案披露。
28、 仲裁員可否對拒絕披露的行為進行制裁?可以,仲裁庭可依照《仲裁條例》第2GG條報備法院,由法院命令某人出示檔案。
29、 什麼是最後裁決?根據《仲裁條例》,除非仲裁協定中另有規定,仲裁裁決系終局的,對仲裁各方以及通過其提出權利要求方均有約束力。
30、 仲裁費用是由哪些部分組成的?仲裁費用包括當事人支付給律師和其它專業人士的報酬,仲裁員的報酬,支付給仲裁機構的費用和仲裁程式中發生的其他費用。
31、 哪些事實不必舉證?第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當事人負擔。第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已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人,只需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也由對方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32、 傳聞證據可否接受?依照《仲裁條例》,在香港仲裁中,仲裁庭不受法院訴訟中嚴格的證據規則的約束,可接受其認為與仲裁有關的任何證據(不包括受特權保護的證據)。因此,對於什麼是相關證據,以及是否接受不符合嚴格的證據規則的證據,由仲裁庭決定。接受證據後,完全由仲裁員決定證據的證明力。通常,傳聞證據的證明力會比直接證據弱,但所有這些都要由仲裁員根據個案的情況決定。
33、 如何使用/質疑專家證人?在仲裁中,專家證據對幫助仲裁員解決技術性問題,有重要作用。因此,如果需要專家證據,當事人得就其傳召的專家的人數和每一位專家要處理的爭議事項,請求仲裁庭許可。仲裁庭不希望看到各方提供相互矛盾的專家證據,因此一種解決方法,是由仲裁庭指定獨立的專家就具體問題向仲裁庭報告,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香港仲裁中,這個辦法用的較少。另一辦法是採用hottub程式,讓各方指定的專家同時出庭作證。
34、 在香港,所有的裁決書都會給出原因(reason)嗎?在香港進行的國際仲裁,依照《示範法》,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裁決應該寫明原因。
35、 仲裁裁決書有格式的要求嗎?依照《示範法》,在國際仲裁中,裁決必須是書面的,應由仲裁員簽署。如果有一名以上仲裁員,由多數仲裁員簽署即可,但須說明其它仲裁員沒有簽署的原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裁決應該寫明理由、作出裁決的日期和仲裁地點,並傳送各方。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不能要求裁決必須反映其意見,儘管在實踐中,有如此要求,仲裁庭通常會同意。
36、 本地裁決應滿足的格式成文法沒有特別規定。基本上,裁決必須是終局的;應有說服力的,前後一致,清楚而不是模稜兩可的;能夠由法院執行。如果是最終裁決,應涵蓋所有爭議事項。
37、 裁決書是保密的嗎?根據英國法,保密義務是仲裁協定的默示條款。但是保密義務不是絕對的,例外情況包括:法律要求一方當事人披露仲裁程式;或一方當事人為執行裁決或為對抗第三人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披露仲裁裁決。在香港,至今還沒訴訟涉及仲裁附帶的保密義務,法院可能會傾向採納英國的做法。此外根據《高等法院規則》2E條,做了對可以公開資料的限制。如一方申請,法院不得準予公開資料,除非各方均同意公開,或法院相信公開資料不會泄露任何一方合理地希望保密的事項,包括任何一方的身份。類似地,儘管法院可能認為其判決在法律上有重大意義,但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希望不公開任何事項,包括其為當事一方這一事實,法院即應針對報導判決時應採取的保護措施發出指令。一般來講,提出保密申請的一方必須證明:不暴露其身份,視為保護其合法權益;或者資料很敏感,不應公開等。
38、 什麼叫裁決書的留置?在裁決書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拒絕支付仲裁員的費用,,仲裁員可以留置裁決書(無論是中間裁決書還是最後裁決書)。
39、 裁決書能否修改?一旦做出了最終或臨時/部分最終裁決,一般來說,仲裁員對爭議的管轄權就終止了。仲裁員因已履行職責而不再享有權力。但是,在一些情況下,仲裁員仍就裁決有些剩餘的權力。例如,在判決作出後,可要求仲裁員改正裁決書中的任何計算錯誤、任何抄寫或排印錯誤,或者對裁決書的某一點或某一部分作出解釋。如果裁決書遺漏了某一爭議事項,《示範法》也允許仲裁庭作出追加裁決;在本地仲裁中,《仲裁條例》不允許進一步解釋裁決,追加裁決通常也不允許。只有少量例外——如果裁決漏裁費用問題,允許仲裁庭修訂裁決。
40、 如何在香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根據《仲裁條例》條,對於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作出的國際或本地裁決(或仲裁庭指令),香港法院可許可直接執行並以裁決作出判決,不需要重新在香港訴訟。一旦法院許可,裁決可按執行香港法院判決的方式執行。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73號命令第10條,申請執行許可是通過書面形式,無需通知被執行人。
41、 如何對香港的仲裁裁決提出異議?針對香港的國際仲裁裁決提出異議:除非是針對仲裁庭確認其具有管轄權的決定,不能針對國際仲裁裁決抗訴。但是,如果仲裁庭缺乏管轄權,仲裁庭組成不當或存在嚴重的程式缺陷,裁決可能被撤銷。
42、 如何針對香港本地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如果各方當事人同意,或如果某一法律問題會嚴重影響任何一方的權利,可就本地仲裁裁決中的法律問題,向一審法院抗訴。但不能針對事實問題抗訴。如果仲裁庭有不當行為(包括未能公正行事或嚴重的程式缺陷),裁決可被撤銷。
43、 什麼情況下香港法院會將仲裁發回重審?香港法院不應以裁決表面存在事實或法律的錯誤為由,擱置或發回重審依據仲裁協定所作的裁決。但對於關於依據仲裁協定所作裁決的法律問題,香港法院可以裁定將決議發回重審,要求仲裁員或公斷人結合法院對作為抗訴主題的法律問題的意見,重新考慮。仲裁員或公斷人應在自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
44、 紐約公約裁決如何在香港執行?依據《仲裁條例》,在《紐約公約》成員國作出的裁決,按執行在香港作出的裁決的方式執行。經法院許可,可按執行法院判決的方式執行。《仲裁條例》規定了可以拒絕執行的全部理由。
45、 非公約裁決如何在香港執行?依《仲裁條例》規定,在非《紐約公約》成員國作出的裁決,經法院許可,可以在香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