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民事防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事防護(以下簡稱“民防”)是指政府與同級軍事機關動員和組織民眾對戰時的空襲災害、平時的重大自然災害和人為的事故實施綜合預防與聯合救援的行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對戰爭空襲、破壞性地震和重大水災、火災引發的次生災害及核事故、放射性事故、化學性事故、建築物和構築物倒塌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等特種事故的綜合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第四條
民防應急救援工作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防救結合和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防空防災統一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原則。第五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獲得民防保護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民防的義務。第六條
市、縣(市)區民防指揮部是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民防應急救援的工作機構,實施應急救援時有權調動全社會的各種救援力量。民防指揮部總指揮由市、縣(市)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本級政府主管民防工作的副市、縣(市)區長和同級軍事機關的首長及政府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防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級民防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防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系統保障和特種救援等有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擬定應急救援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防災減災規劃,組織擬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應急救援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二)檢查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災害和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三)根據民防應急救援預案,擬定民防專業隊伍組織建設方案,組織有關部門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指導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建設;
(四)制定民防專業隊伍訓練大綱和年度訓練計畫,適時組織專業隊伍開展綜合訓練、演練和演習;
(五)制定民防宣傳教育計畫,開展民防宣傳教育,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掌握必要的民防知識和技能;
(六)負責應急救援指揮、通信、警報建設,為應急救援指揮提供指揮場所、指揮手段、通信網路、警報等保障;建立輔助決策系統,為指揮應急救援行動提供決策依據;
(七)承擔本級政府應急救援值班勤務,協助民防指揮部組織指揮重大應急救援行動;
(八)管理民防經費和物資,執行特種事故應急救援任務;
(九)協調現役、預備役部隊和民兵配合應急救援行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應建立應急救援聯動系統。公安、環保、城建、房產、衛生、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民防應急救援預案和民防指揮部的指令,負責民防應急救援的有關工作。第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民防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成立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負責民防應急救援的有關保障和善後處理工作。各專業隊伍應當在民防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指導下,定期進行專業訓練和演練,專業隊伍組建單位要自行組織年度專業訓練。
第十條
負有應急救援責任的單位,應當編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2年修訂1次,特殊情況可以提前修訂。預案編制完成及每次修訂後應當及時報送民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計畫、財政、商業、衛生、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編制防災救援物資保障計畫,報同級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民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應急救援中心,晝夜值班,負責受理民防應急救援報警,接警後,必須立即按報告程式上報,並及時組織出警救援。第十三條
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民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所,現場指揮所由指揮長、副指揮長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現場指揮所設立前,先到達現場的救援單位,由其中職級最高的領導負責指揮。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所負責下列工作:(一)掌握災害、事故情況,調動救援專業隊伍;
(二)指揮現場救援行動;
(三)確定事故危害範圍,及時組織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四)救援過程中,隨時上報災害、事故發展狀況及救援情況;
(五)救援結束後,總結報告救援情況。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民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揮自動化網路,並與有關單位及軍事機關實現互聯,有關單位應向民防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民防信息。第十六條
民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城建、醫療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統一接警體系,建立通信網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應急救援接警通信提供便利和服務。第十七條
防空警報系統承擔民防報警任務,為應急救援行動提供服務。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網和警報通信網的通信專線、中繼線及用於應急救援通信的專用頻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混同。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車輛的警燈、警報器的安裝由公安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有行為能力的個人,都必須服從民防指揮部的統一調動和指揮,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第二十一條
組建救援專業隊伍的單位,應將救援力量及裝備報送民防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單位可用於救援的裝備也應報送民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民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組,民防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需要隨時調用。如變更救援隊伍負責人及聯繫方式、增減救援裝備,應當在5日內向民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二條
民防專業隊伍所需裝備、器材和年度專業訓練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提供。民防專業隊伍特種裝備和綜合訓練、演練及演習經費由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應急救援專項經費,將該項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對在校學生實施民防教育;文化部門及新聞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民防宣傳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單位人員實施民防教育;民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防宣傳教育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大中專院校應當有計畫地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防災自救、互救演練,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民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第二十六條
發生、發現重大災害和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通過民防應急救援報警電話(96199)立即向應急救援中心報告,或通過110、119、120、122等報警服務台轉報。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災害和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報警的同時採取應急措施,組織自救、互救,配合救援行動。第二十八條
民防救援隊伍應當按照民防指揮部的指令參加應急救援行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計畫、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應急救援資金、物資使用的監督檢查,保證用於應急救援行動。第三十條
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給予獎勵。第三十一條
因參加應急救援行動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落實綜合預防措施的;
(二)不按規定擬定應急救援預案的;
(三)發生災害和事故的單位或個人不及時報警、不採取緊急措施、不配合應急救援行動的;
(四)負有轉報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接警後不立即轉報或拒絕轉報的;
(五)民防救援隊伍不執行民防指揮部應急救援指令的;
(六)負有應急救援責任的單位,謊報、瞞報、拒報應急救援人員、裝備、物資和救援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