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遼寧省發展計畫委員會《遼寧省重點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嶺市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經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後報省和國家批准並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有關招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發布招標公告。
公告的發布,按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及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民用建築招標公告應同時在《鐵嶺日報》和鐵嶺經濟信息網兩家媒體上發布。在兩家以上媒體發布同一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第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中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契約價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設計及概算範圍。
第七條 中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工程轉包他人。如確因不可抗力導致中標人無法履行契約的,該工程應重新進行招標投標。
第八條 通過招標節省的概算投資,不得擅自挪用和擠占。
第九條 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檔案、契約副本、補充協定及其他所有招標投標過程中形成的文書,一律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應加強對招標投標市場的管理,部部門、各行業及社會的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必須到市發展計畫委員會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代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視情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罰款;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評標資格;
(六)暫停安排該部門、該地區響上爭取工程建設項目及資金;
(七)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第十二條 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可單獨進行處罰,也可依據職責分工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重大的處理決定,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投訴和舉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在收到投訴或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實名舉報的,要對舉報人實行保密措施。
第十五條 對受理的投訴或舉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要在3個月內查處完畢,並將查處結果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
在案件的查處過程中,發現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人員構成違紀的移交監察部門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稽察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參與評標;在監督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項。
第十七條 市發展計畫委員會的稽察人員要秉公辦事、嚴格執法。對稽察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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