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鐵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由其委託相關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建築裝飾裝修及市政工程項目。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要嚴格依照本辦法進行運作。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誠實信用、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不能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包,也不能幹擾按規定確定的中標結果。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具備《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所規定的條件,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招標。
第七條 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依法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卡;
(二)已辦理項目報建手續;
(三)建設用地已經徵用,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依法領取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 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中、省直在本市的建設單位,投資總額人民幣在 3000萬元以上(含 3000萬元)的工程項目的招標,由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總額人民幣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投資總額人民幣在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工程所在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相關管理機構審批。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到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
(一)總投資額人民幣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新建、擴建、翻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採用公開招標形式發包;
(二)總投資額人民幣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形式發包;
(三)總投資額人民幣在 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 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項目,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可以直接發包,但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直接發包,應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建設工程採取公開、邀請方式招標,必須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範本》編制招標檔案,其程式、格式按《範本》編制。
第十一條 招標人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檔案、設計圖紙、現行定額、取費標準、工程類別及有關市場價格資料為依據。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係數組成。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審定後的標底必須密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
第十二條 招標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標活動。如中止招標活動,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應賠償投標人造成的損失。其賠償額為投標人自參加投標到中止招標期間
的投標成本。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凡具有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書的單位,均可按規定參加與其資質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項目投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契約,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凡聯合投標的單位其資質和經營範圍均必須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嚴格禁止掛靠投標。
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二級資質以上(含二級)企業中的具有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經理證書的項目經理,在承擔當年竣工項目的同時,可承擔一個跨年度工程項目;在具有投標資質的企業中三級以下(含三級)項目經理每年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項目經理冒名頂替參加投標者,取消該項目經理投標資格兩年。
第十五條 市外單位來我市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核准後進行。
第十六條 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檔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交投標申請書和全部資質信用證明檔案,按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書,加蓋投標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鑑,密封后在有效時間內送達招標人。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在報送投標書同時,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數額,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不得以低於工程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主持開標、評標、定標活動。開標必須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當眾啟封投標書,並宣讀投標書中的標價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內容,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規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鑑;
(四)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報價,且未註明何者有效;
(五)投標報價超出招標檔案規定的標價浮動幅度;
(六)投標書逾期送達;
(七)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對投標書及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確定中標人的時限:從開標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項目不得超過 15 日,其他工程項目不得超過 10 日。
第二十一條 定標由招標人依據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報告,在中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定標後,招標人應持評標、定標報告向管理該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申請核發中標通知書,並在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同時通知未中標人,並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的定標結果,由此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由招標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 契約的訂立與履行
第二十三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與中標人應依照招標檔案及有關規定,使用國家或省統一制定的契約文本,簽訂承發包契約,並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建設工程契約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中標人在簽訂承發包契約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同時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後退回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定標後,中標人拒絕簽訂契約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由中標人負責賠償。
招標人拒絕簽訂契約的,除向中標人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當賠償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
嚴格禁止中標人將中標工程項目轉包或非法分包。
第二十六條 加強中標契約管理,契約價、工程最終結算價,原則上應當與中標價一致。但由於設計變更和契約內容調整而引起工程量的變化,可按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其他均應含在風險係數之中,不做調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招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百,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評定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