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鐵嶺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9月11日鐵嶺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施行時間

2006年11月1日

發布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和熱源企業、供熱企業的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和《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6號令)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城市內熱電聯產、工業餘、熱、區域鍋爐、分散鍋爐、太陽能、地熱等熱源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供給的公用採暖用熱。

本辦法所稱熱源企業是指獲得《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從事蒸汽、熱水生產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獲得《特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生產及經營的企業或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享受供熱及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城市供熱實行社會化生產、商品化供應、多元化投資經營及特許經營管理。

城市供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限制並逐步取消分散供熱,推廣分戶供熱並逐步達到按用熱量計量收費。

城市供熱實行民用供熱和工業.用熱並重,當兩者發生矛盾時,優先保證民用供熱。

實施城市供熱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共利益優先和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

第五條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熱的監督管理和特許經營實施工作,其所屬的城市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各縣(市)區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監督管理和特許經營實施工作。

規劃、房產、城市綜合執法、財政、民政、物價、環保、勞動保障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鐵嶺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城市供熱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監督管理城市供熱工作,全面提高供熱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二)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規劃,制定供熱體制改革政策,大力發展集中供熱,減少環境污染;

(三)協調熱源企業、供熱企業與熱用戶之間的關係;

(四)引進和推廣供熱新技術、新工藝,鼓勵城市供熱多元化、投資經營市場化;

(五)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城市供熱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事業特許經營實施,並履行主管部門的貢任;

(七)負責市本級供熱專項調節基金的歸集和使用;

(八)開展城市供熱宣傳工作,及時掌握城市供熱動態;

(九)受理熱用戶投訴,接受新聞輿論等社會監督。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城市供熱規劃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政府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供熱工程項目。應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基本建設審批手續。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由城市供熱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第九條凡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供熱範圍內新建住宅、公用建築等必須採用集中供熱,不得新建供熱鍋爐房。

對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又確需建設臨時鍋爐房的,必須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批准。

對現有的分散供熱鍋爐房和舊房屋,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內進行集中供熱改造(含併網、下同)和分戶供熱改造。

第十條新建住宅未採用分戶供熱、未安裝熱計量裝置的,不予驗收,不得交付使用,供熱方不得併網供熱。

承擔分戶改造的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施工。因施工不當給熱用戶造成不應有的財產損失,或因施工拖延影響供熱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三章 供熱企業與供熱設施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規定,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由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條件和《鐵嶺市城市供熱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與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城市供熱特許經營協定書》並取得《供熱特許經營許可證書》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城市供熱特許經營的期限應服從城市集中供熱的要求,應考慮到地域位置、供熱設施完好程度、供熱對象及供熱標準等因素,特許經營期限最少不低於1年,最多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城市供熱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供熱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確保供熱質量。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熱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熱源企業、供熱企業的操作、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城市供熱設施包括熱源廠(鍋爐房)、換熱站、管網及管道井、閥門井(室)、室內管道、計量表器具、散熱器、排氣閥以及其他有關設施。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對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後(最低保修期限為兩個採暖期),實行分戶供熱的供熱設施,進戶閥門以外由供熱企業負責更新改造和維修;進戶閥門以內(不包括閥門)的室內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由用戶自己負責,正常維護、檢修和事故搶修由供熱企業(或物業企業)負責,所需材料費用由用戶承擔。

未實行分戶供熱的供熱設施更新改造和維修由供熱企業(或物業企業)負責,用戶不承擔費用。

單位自管樓進戶井以外的供熱設施維修及更新改造由供熱企業負責;進戶井以內(不含進戶井)供熱設施維修及更新改造由自管樓單位負責,雙方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在供熱設施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業;

(二)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線;

(三)依託鍋爐房或者地上管網設施搭建構築物和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築施工,堆放物料,植樹:

(五)向供熱管道地溝或檢查井內排放雨(雪)水、污水、傾倒垃圾等;

(六)將室內供熱明管砌入建築物或者隔牆內:

(七)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不得妨礙供熱設施的正常維修和養護。

第四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九條鐵嶺市供熱期限和室內溫度標準:

(一)供熱期限:每年11月1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31日24時;

(二)室內溫度標準:按照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設的房屋(節能建築)的居室平均溫度不低於18℃;其他建築的房屋室內平均溫度不得低於16℃。

第二十條熱源企業與供熱企業,供熱企業與熱用戶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契約。供用熱契約內容包括供熱期限、室內溫度、維護責任、收費標準、收費時限、結算辦法及違約責任等。供用熱契約採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

第二十一條供熱企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市供熱管理規定,接受城市供熱管理部門的監督;

(二)按照《特許經營許可證》和《特許經營協定》規定的權力、責任、義務,開展供熱經營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對供熱設施進行檢修、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穩定供熱;

(四)建立健全報修處理、供熱設施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溫監測手段,了解供熱效果;

(五)執行市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供熱標準和收費標準;

(六)聽取熱用戶意見,及時處理供熱問題,改善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供熱期前足額交納取暖費;

(二)不得擅自啟動和關閉供熱閥門;

(三)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

(四)不得排放、盜用供熱循環水或蒸汽;

(五)不得擅自挪動、改動熱計量儀表及其附屬檔案;

(六)不得實施影響供熱效果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供熱企業應按規定使用符合環保標準的潔淨燃料,減少污染,實行低溫連續供熱;不能實行低溫連續供熱的,其供熱的間歇時間每次不多於1小時,每日供熱間歇時間累計不超過6小時。

第二十四條供熱企業未按規定的供熱期限供熱,連續6小時未達到規定的供熱溫度,熱用戶有權要求供熱企業退還部分取暖費;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不可抗力造成無法供熱的除外。

供熱企業可按退費係數按日按溫差退費,平均每降低1℃,按日退費係數的10%退費。如降低到6℃以下(含6℃),節能建築8℃以下(含8℃),則按日退費係數的1OO%退費。各月各日退費係數如下:

每年11月和次年3月,每月退費係數為13%,每日退費係數為O.43%;

每年12月和次年2月,每月退費係數為22%,每日退費係數為O.71%;

次年1月的月退費係數為30%,每日退費係數為O.97%;

熱用戶認為室溫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索賠,雙方達不成協定,向城市供熱管理機構申請測定和裁決。

熱用戶應在供熱期結束後60日內持《供用熱契約書》、取暖費交費憑證和雙方簽字的室溫測定單或城市供熱管理機構的測定裁決書,到供熱企業辦理退費事宜。

第二十五條因供熱企業原因發生超壓爆片、跑水、停爐、停泵、凍漲等事故,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予以賠償。

熱用戶擅自拆除、移動、改造、遮蔽供熱設施或損壞供熱設施造成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供熱企業不予退還取暖費,不予補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熱用戶擅自增減散熱器、改動散熱器位置、改動供熱管道、對供熱設施保溫不當等,造成達不到供熱標準或出現滴、漏水現象,造成相鄰熱用戶經濟損失的,由該熱用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七條已分戶改造的房屋未用熱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室內給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因室溫過低致使管道凍裂,給供熱企業或者相鄰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用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供熱企業應立即組織搶修,並報告當地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因搶修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可先搶修,後補辦手續,公安、交通、電力、城建等有關行政部門應予以配合。

在搶修期間,現場應當設定警告標誌和安全設施;搶修結束後,應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供熱企業非事故原因停止供熱8小時以上(含8小時)的,供熱企業應提前24小時公告熱用戶周知。

供熱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搶修、維修、更新、改造時,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不得阻撓。作業後應予恢復原狀。

第五章 供熱收費管理

第三十條城市供熱實行誰用熱、誰交費的原則。個人熱用戶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含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或工資管理部門將取暖費補貼納入職工工資;沒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取暖費由個人承擔。

未將取暖費補貼納入職工工資的,個人熱用戶應按期到供熱企業金額交納取暖費,然後由所在單位按補貼標準報銷。

取暖費收費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由財政部門、物價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測算,並聽取熱用戶和供熱企業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暖費由供熱成本、供熱管理費、稅金和合理利潤四部分構成。

熱用戶房屋室內建築結構淨高在3米以內的正常收取取暖費,建築結構淨高每超過O.3米,加收10%的取暖費;或安裝計量裝置,按表計量收費。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難居民的取暖費,用城市供熱專項調節基金貼付,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已經實行分戶供熱並安裝計量器具的,應按用熱量收取取暖費;尚未安裝計量器具的,仍按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收取取暖費。

第三十二條熱用戶轉讓房屋或互換使用權的,必須在轉讓或互換的同時,雙方共同到該房屋的供熱企業結清所欠取暖費,並重新簽訂供用熱契約和辦理變更手續,未重新簽訂供用熱契約和辦理變更手續的,所發生的取暖費由原熱用戶承擔;原熱用戶拖欠的取暖費由現熱用戶配合供熱企業追繳,否則,責任自負。

第三十三條已經供熱的商品房屋售出,已交付所有權人但未進住的取暖費,由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承擔;由於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交付所有權人未進住的取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由於房屋所有權人原因未進住的取暖費,由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承擔。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屋的取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對不按時交納取暖費,經催繳仍不繳費的單位熱用戶和個人熱用戶,供熱企業有權按照契約約定,對其實行緩供或停供。供熱開始後交納取暖費的,自供熱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已實施分戶改造的房屋,熱用戶如需停止供熱,必須在每年的lO月lO日(含10月10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辦理停供手續,否則,供熱單位照常計收取暖費和滯納金。

凡按規定辦理停供手續後,供熱企業應在供熱期前關閉該用戶閥門並泄淨該用戶室內暖氣水。

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停供手續,又沒有按期足額交納取暖費的用戶,供熱企業有權對其關閥處理,關閥後導致供熱設施凍壞、跑水並給用戶本人和鄰居造成損失的,供熱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已辦理停止供熱手續滿一個供熱期後,需要恢復供熱的,可在供熱期前一個月到供熱企業辦理手續,同時交納控制閥工本費。

第六章 供熱專項調節基金

第三十六條城市供熱專項調節基金由政府設立,主要用於為城市特困群體貼付取暖費、處理供熱突發事件及解決疑難問題,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供熱專項調節基金由城市供熱管理機構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支付供熱專項調節基金需報當地政府審批後使用,當年結餘轉至下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供熱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定,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熱方責任,發生重大供熱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結束供熱,嚴重影響用戶生活、生產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給予警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未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城市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興建臨時熱源而不採用集中供熱的:

(二)分散鍋爐房在限期內未實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熱改造的;

(三)新建住宅未採用分戶供熱設計而建設、使用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處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特許經營資格:

(一)檢修、維護、操作失職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熱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不能穩定供熱的;

(二)擅自縮短市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或者達不到供熱窒溫標準的。

第四十三條供熱企業未辦理《收費許可證》或超出規定標準收取取暖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五條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因違反本辦法被罰款的,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同時處企業罰款額的1%至5%的罰款,但不得超過1000元。

第四十六條破壞供熱設施或阻撓供熱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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