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水利發展總體規劃,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水利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主要江河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區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區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及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審批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八)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協調、仲裁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協調、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搬遷安置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監督。
(九)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執行水利行業的技術標堆、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區際河流有關事務和對外合作工作。
(十)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水利局設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宣傳、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培訓、水利體制改革和指導全區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業務股(掛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擬定全區水利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節約用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擬定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灌溉排水和節水灌溉等工作;指導和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組織實施以工代賑農田水利項目;指導和協調農村水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及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區水利局行政編制5名。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股長(主任)2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區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須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區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區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區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區水利局牽頭,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