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中心城區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的地區,嚴禁新增開採地下水許可事項;其他地方需要申請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個人或組織必須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新、改(擴)建項目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並附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在全市範圍內,嚴禁無證取用地下水。
二、嚴格規範管理,依法徵收水資源費
各縣、特區、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抽采地下水管理,嚴格執行“四個一”管理制度,即一證(取水許可證)、一表(計量設施)、一牌(自備水源井牌號)、一卡(檔案管理卡),及時了解和定期檢查取水單位的用水情況;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單位必須安裝經法定計量檢驗機構鑑定合格的計量裝置,並確保其正常運行,取水計量設施因故損壞的,應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加大水資源費的徵收力度,嚴格執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取水行為
各縣、特區、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取水的單位、個人或組織予以嚴肅查處,規範轄區內的取水行為。
(一)對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二)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或者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或者修復,並按照工程設計取水能力確定取水量徵收水資源費,逾期拒不安裝或者修復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三)因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對取水許可證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四、關閉市中心城區自備水源井(地下水)
為改善市中心城區地質環境,保障市中心城區人民民眾的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各自轄區,由水城縣水利局和鐘山區水利局負責對市中心城區自備水源井實施關閉。
(一)凡在市中心城區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作為自備水源的單位、個人或組織,全部按計畫關閉其自備水源井,統一由城市供水管網供水。
(二)市中心城區關閉自備水源井工作按照“供關同步,區別輕重緩急,逐步到位,確保單位和居民生產、生活用水正常供應”的原則,2007年7月31日前,逐步關閉完可連線城市供水管網的所有單位、個人或組織的自備水源井。
(三)其自備水源井列入關閉計畫的單位、個人或組織,應主動與供水部門聯繫辦理聯結供水管網事宜,供水單位也應積極完善相關管網設施,保證各關閉自備水源的單位、個人和組織的生產、生活用水。
(四)對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確有特殊原因短期內不能關閉的自備水源井和市中心城區以外的自備水源,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進行監督管理,必須完善取水許可手續、安裝計量設施、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五)市中心城區關閉自備水源井工作過程中,市水利局負責督促和指導,並對關閉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