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嚴格按照《貴州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六盤水市中心城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通知》執行。
第二條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收取,即市水務有限公司供給的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有限公司負責徵收;市中心城區自備水源供給的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利局負責徵收;鐘山區德塢水廠、水城縣雙水供水公司供給的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鐘山區人民政府、水城縣人民政府指定徵收單位負責徵收。供水企業污水處理費代收手續費按1%支付,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代收手續費按2%支付,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第三條用水單位和個人(含自備水源用戶)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每超過1天加收應繳納污水處理費2‰的滯納金,達3個月未繳納者,供水企業、市水利局可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或取水。
第四條收取的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按月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市級財政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主要用於市污水處理廠運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等,並對德塢污水處理廠、雙水污水處理廠運行給予適當補助。鐘山區、水城縣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由鐘山區人民政府、水城縣人民政府自行安排,用於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運行、維護等。
第六條從2010年起,市污水處理廠將編制的年度運行費用計畫報市財政局審核批覆後執行,所需費用從污水處理費收入中安排。
第七條執收單位嚴格按照《貴州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六盤水市中心城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通知》以及“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執行,違者將嚴格按照財政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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