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參與研究擬訂審計、財經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二)向區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區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資金的財務收支管理情況。
4、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的財務收支、竣工決算和投資效益。
5、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實施的審計。
(四)向區長提交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承辦區屬機關、民眾團體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七)辦理經濟大要案移送和審計查證,配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經濟案件。
(八)根據市審計局的有關規定,負責審計信息上報、披露,為領導機關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九)承辦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或授權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人員編制
鏡湖區審計局行政編制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