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鎮江工商局為省工商局的直屬局,下設丹陽、揚中、句容、丹徒四個直屬局,京口、潤州、新區三個分局。全市工商系統共有38個基層分局(工商所)。鎮江工商局機關內部機構主要分成三大部分:一是登記管理,二是經濟監督檢查,三是內部管理。現有內設機構10個,分別是辦公室、人事教育處、法制處、登記註冊處、公平交易監督處(消費者權益保護處)、企業監督管理處、外資企業監督管理處、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市場契約監督管理處、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財務處。有另設機構2個,分別是監察室、機關黨委。有直屬行政機構1個,即經濟監督檢查支隊。有下屬事業單位3個,分別是信息中心、消費者協會、12315申訴舉報中心。此外還有7個不是由編委核定的民眾團體、協會,如私營個體勞動者協會、廣告協會、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等等。 全市工商系統現有在職幹部職工1023人,其中公務員859人,行政附屬編制58人,事業單位人員106人。另有離退休人員281人。在全系統公務員中有中共黨員747名,占87.0%;大專以上學歷733人,占85.3%;45歲以下的公務員占了幹部總數的58.4%。 近年來,鎮江工商局先後榮獲“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單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依法行政先進集體”、“鎮江市環保工作先進集體”、“支持國有企業改革二等功單位”、“全市法制工作先進集體”、“城市建設先進集體”、“服務經濟工作先進單位”、“推行兩集中、兩到位、最佳化投資環境二等功單位”、“創建雙擁模範城工作嘉獎單位”、“參與行風熱線工作先進單位”、“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先進集體”、“鎮江市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等榮譽。
主要職責
根據《江蘇省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機構改革指導意見》(蘇編辦[2002]154號、蘇工商人[2002]263號),保留鎮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全系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派出機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制訂全系統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依法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
(三)負責巨觀監督管理全系統企業的經營行為,對在本局註冊的企業實施年檢和直接的監督管理。承擔上級工商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利用計算機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組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依法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查處其他各類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五)依法組織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商品行為。
(六)依法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市場培育、市場布局規劃,組織各類市場登記和統計工作;規範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管,組織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依法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九)組織管理商標工作,對經營者使用商標和印製商標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商標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十)組織管理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法違章行為。
(十一)負責全系統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工作。
(十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江蘇省鎮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保密、保衛、檔案、統計、信訪、會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及全市系統裝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本系統的政務工作和信息化建設;協調和督促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新聞宣傳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協調本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承擔重點工作、重大活動及本系統先進典型的宣傳策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本系統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本系統重大課題的政策研究和綜合性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檔案和綜合性報告的起草工作。
(二)法規科
組織起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案件核審、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法制宣傳、培訓和普法工作;實施執法責任制,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
(三)登記註冊科
調查研究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情況,擬訂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市系統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註冊工作;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企業登記註冊工作;承擔全市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四)公平交易監督管理科(直銷監督管理科)
擬訂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擬訂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指導本系統公平交易執法和直銷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場契約監督管理科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參與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對全市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經紀人協會、市場管理協會和汽車交易管理協會工作;擬訂契約行政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拍賣行為工作;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制定並推行契約示範文本制度,組織規範契約格式條款工作;指導重契約守信用企業協會工作。
(六)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科
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有關市場準入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及食品流通有關市場準入管理工作;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科
擬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管轄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的登記註冊工作,並監督檢查其登記註冊行為;組織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本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工作;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個體私營經濟和企業監督管理科
擬訂內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本系統內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承擔本局登記註冊內資企業的年檢工作,指導全市內資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組織指導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九)商標監督管理科
擬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商標使用、商標印製等管理工作,組織查處商標侵權等商標違法案件;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承擔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推薦和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商標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商標智慧財產權戰略;監督管理商標代理機構,指導商標協會工作。
(十)廣告監督管理科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實施對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經營資格的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廣告出證及備案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和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及信息的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承擔指導12315行政執法體系和消費維權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財務科(審計科)
擬訂本系統和本局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工作;編制、審核和管理本系統事業發展計畫及基本建設計畫;承擔本系統和本局財務經費預算、決算工作;承擔本系統和本局財務經費收支、非稅收入收繳和票據的管理、核算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預(決)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基本建設審計工作,負責對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直屬工商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科(基層工作科)
承擔市直屬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管理、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工作;承擔全市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評選表彰;組織、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全市系統出國出境人員的申報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管理、活動安排等工作,協助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委。
經濟監督檢查支隊
查處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承擔全市系統大案要案、疑難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查處工作;與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整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