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二)承擔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組織事故查處和監督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簡介

根據《中共安順市委辦公室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鎮寧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辦通字〔2010〕16號)和《中共鎮寧自治縣委鎮寧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鎮寧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鎮黨發〔2010〕7號),設立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加掛“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牌子。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

職責

(一)擬訂並監督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組織事故查處和監督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按許可權負責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四)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對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照規定條件和程式審查、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五)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制定煤礦安全投入、安全裝備、安全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措施並督促落實;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全縣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煤礦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對煤炭建設項目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依法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監督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整改並組織複查;監督煤礦企業對煤礦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指導協調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廣煤礦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和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參與煤礦事故調查工作。
(六)負責組織全縣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的有關工作。
(八)指導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科技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九)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管理註冊安全生產代理服務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十)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制度建設、文秘、政務、會務、保密、機要、信訪、信息、檔案、裝備管理、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後勤和接待等工作;負責“金安工程、瓦斯監測監控中心”數據傳輸、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報、系統維護等相關工作;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發展規劃、科技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安全生產監管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建築、水利、電力、郵政、電信、林業、旅遊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統計的有關規章、規程、標準;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負責全縣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檔和監測監控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
非煤礦山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尾礦庫和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參與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按許可權參與對縣屬以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具體實施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煤礦監督管理股
負責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指導、協調全縣各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按照委託受權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按許可權監督煤礦企業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組織開展全縣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加強監督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參與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和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規定負責煤礦井上事故的調查處理。
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規章制度;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許可權內職業衛生安全許可事項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專業生產企業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乙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縣安委辦主任)1名,副局長(縣安委辦副主任)2名;股級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其他事項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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