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所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準號: GB13271-2001
替代標準:GB 13271-1991,GWPB 3-1999
中文名稱: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標準頒布:2001-11-12
標準實施:2002-01-01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鍋爐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氣污染,國家環保總局制定《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自2001年11月12日頒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全文如下:
1 範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台出力大於45.5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後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5468-9l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3 定義
3.1 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乾煙氣中的數值。
3.2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淨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 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淨化裝置後的煙塵排放濃度。末安裝淨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
3.4 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溫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採用自然通風方式,不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亦稱“套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過量空氣係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消耗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術內容
4.1 適用區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和二、三類區是指GB3095-1996《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的分類區域。
本標準中的“兩控區”是指《國務院關於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覆》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範圍。
4.2 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I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I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4.3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按表1的時段規定執行。
表1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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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塵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
鍋爐類別 適用區域 I時段 Ⅱ時段 (林格曼黑度,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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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風鍋爐 一類區 100 80 1
燃 (〈0.7MW 1t/h ) 二、三類區 150 120
煤 —————————————————————————————————
鍋 一類區 100 80
爐 其它鍋爐 二類區 250 200 1
三類區 35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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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柴油、煤油 一類區 80 80 1
燃 二、三類區 100 100
油 —————————————————————————————————
鍋 其它燃料油 一類區 100 80* 1
爐 二、三類區 2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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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鍋爐 全部區域 50 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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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類區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4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的時段規定執行。
表2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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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濃度(mg/m3) NOx排放濃度(mg/m3)
鍋爐類別 適用區域 I時段 Ⅱ時段 I時段 Ⅱ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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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鍋爐 全部區域 1200 900 / /
燃輕柴油、煤油鍋爐 全部區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鍋爐 全部區域 1200 900* / 400*
燃氣鍋爐 全部區域 100 1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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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類區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5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根據鍋爐銷售出廠時間,按表3的時段規定執行。
表3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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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收到 煙塵初始排 煙氣黑度
鍋爐類別 基灰分(%) 放濃度(mg/m3) (林格曼黑度,級)
I時段 Ⅱ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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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風鍋爐 / 150 120 1
(〈0.7MW 1t/h )
層燃 ————————————————————————————————
鍋爐 其它鍋爐 Aar≤25% 1800 1600 1
(≤2.8MW 4t/h ) Aar〉25% 20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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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鍋爐 Aar≤25% 2000 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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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流化床鍋爐 / 15000 15000 1
沸騰 ————————————————————————————————
鍋爐 其它沸騰鍋爐 / 20000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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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煤機鍋爐 / 5000 5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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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它規定
4.6.1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4.6.1.1 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規定執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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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裝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機總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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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囪最低 m 20 25 30 35 40 45
允許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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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於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於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築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m以上。
4.6.2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的規定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於8m。
4.6.3 各種鍋爐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項規定時,其煙塵、SO2、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的50%執行。
4.6.4 ≥0.7MW(1t/h)各種鍋爐煙囪應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規定設定便於永久採樣監測孔及其相關設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擴建、改造)單台容量≥14MW(20t/h)的鍋爐,必須安裝固定的連續監測煙氣中煙塵、SO2排放濃度的儀器。
5 監測
5.1 監測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採樣方法應按GB 5468和GB/T16157規定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執行。(在國家頒布相應標準前,暫時採用《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5.2 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表5中規定的過量空氣係數a進行折算。
表5 各種鍋爐過量空氣係數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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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類型 折算項目 過量空氣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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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鍋爐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a=1.7
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濃度 a=1.8
燃油、燃氣鍋爐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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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標準實施
6.1 位於兩控區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所在控制區規定的總量控制標準。
6.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