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公證

通話錄音一旦獲得公證書,便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用作法庭證據。 錄音公證的效力 錄音公證的套用範圍

什麼是錄音公證

傳統上的通話錄音公證是指當事人到公證處撥打電話進行錄音,由公證人員現場監聽,對其通話的內容出具公證書,以示通話的客觀真實性,這是對視聽信息所做的證據保全。通話錄音一旦獲得公證書,便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用作法庭證據。一般來說,經過公證的通話錄音證據就是法定證據,其錄音內容的客觀真實性是毋庸置疑的,除非另一方具有推翻該事實的證據。
隨著通訊技術和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2012年電子證據入法的推動,目前國內陸續出現了通話錄音公證服務系統和通話錄音公證軟體。這種新技術的套用改變了傳統的通話錄音公證模式,一般是採用數字簽名和檔案加密、雲存儲等技術,為通話時間、通話主體、呼入呼出、通話內容、通話時長等事實提供具有高度法律證明力的證據。

錄音公證是否侵權

錄音公證電話是否會構成隱私侵權的擔憂是多餘的。我國法律反對的秘密錄音,是指採取秘密手段將於己無關的他人的談話內容進行錄製,然後對該秘密錄音用作非法目的行為;而錄音公證電話所錄的是自己參與通話,參與討論的錄音,且錄音的目的是出於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該錄音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對對方的侵權。

錄音公證的效力

電話錄音的公證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有多大的證明效力,這個問題更加不必過於糾結。因為該電話錄音的作用與傳統意義上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一樣,其證明力的大小,都取決於其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查明案件事實,通過嚴密的證據鏈條證明案件事實,只要錄音具有證據三性,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至於該公證電話錄音處於證據鏈條哪個環節,作用如何都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免證效力

已為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無須當事人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無需當事人舉證證明。

優勢證據效力

公證書的效力大於其他證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 乾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經過公證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錄音公證與傳統錄音工具的區別

法律效力的區別:

傳統的錄音在作為法院呈堂證據時,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往往被質疑;而“安存語錄”通過技術和程式上的保障使用戶根本無法控制和篡改錄音內容。後台直接與公證處對接,公證處可依法、便捷的出具錄音保全公證書,使該錄音更加具有法律效力。

使用方式的區別:

錄音筆和磁帶易丟失;而“安存語錄”的錄音內容是存儲在雲端,不需要隨身攜帶,也不會丟失,不受地域限制,只要有網際網路的地方都可以收聽、下載及舉證套用,非常便利。

錄音公證的套用範圍

個人套用
個人借貸、投資;勞動爭議;夫妻之間的財產、債務約定;婚姻過錯方舉證;口頭遺囑,財產分割;公共服務客服、投訴;電話第三方威脅、恐嚇等侵權行為發生時……使用語音實錄同步錄音證保服務,不僅形成通話錄音數據,更有同步存儲保障,必要時進行通話錄音公證,使個人權利得到更大法律保障。
企業套用
用於口頭訂立、變更、終止契約的電話通話錄音;
契約爭議的過錯責任甄別,違約責任判斷電話通話錄音;
用於會議錄音留檔,銷售、投訴、客服、諮詢熱線電話通話錄音;
企業銷售部門,售後服務部門等,商業活動頻繁,客服電話眾多,重要電話通話錄音,句句話都關乎到商業利益和企業權益;
新聞媒體電話採訪、取證等電話通話錄音、現場錄音,鐵證不容否認(即使通話工具被搶奪破壞,已經發生的錄音數據永存);
金融、證券、貿易交易電話通話錄音,每一個指令都會產生巨額的資金流動,每一個口頭指令都有可靠的記錄,事實不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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