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囚

錄囚,中國封建時代一種由君主或上級長官向囚犯訊察決獄情況,平反冤獄,糾正錯案,或督辦久系未決案的制度。亦稱慮囚。

錄囚

正文

 《漢書·雋不疑傳》載:雋不疑“每行縣錄囚徒還,其母輒問不疑:‘有所平反,活幾何人?’”唐顏師古註:“省錄之,知其情狀有冤滯與不也。”
君主親自錄囚,始於東漢。《晉書·刑法志》載:“光武中興,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此後,魏明帝(226~239在位)、晉武帝(266~290在位)、隋文帝(581~604在位)、唐太宗(626~649在位)等均有親自錄囚的行動。唐太宗“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新唐書·刑法志》)。有時,君主還特派官員錄囚。《後漢書·順帝紀》載:“二年三月,旱,遣使者錄囚徒”。
中央或地方上級長官定期錄囚始於西漢。《後漢書·百官志》載,漢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規定,州刺吏“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郡太守於每年秋冬季節,派遣幹練、廉正的官吏到所屬各縣,“案訊諸囚,平其罪法”,並以此作為考核郡縣行政長官政績的內容之一。南北朝時期,梁曾實行由中央與地方行政長官共同錄囚的制度。清汪士鐸撰《南北朝刑法志》載,梁丹陽尹每月一詣建康,與御史、廷尉、太尉共同錄獄,察斷枉直,如果是尚書輪到錄囚的月份值班,則與尚書共同錄囚。陳武帝(557~559在位)時,曾實行由中央有關官署錄囚制度。《隋書·刑法志》載,陳“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吏、三公錄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蘭台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治署,理察囚徒冤枉”。唐、宋錄囚,除訊察已決囚犯是否有冤錯外,還重視久系未決案。《唐六典》載,“若禁囚有推決未盡留系者,五日一慮”。宋太宗(976~997在位)時,規定“長吏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宋史·刑法志》),後改為“諸州十日一慮囚”。明代無官吏定期錄囚的制度,而代以秋審、朝審時由中央有關官署會審、複查重罪案件的辦法。清制與明代基本相同。有的朝代因監獄關押罪犯過多,恐階級矛盾激化,而採取錄囚的形式釋放大批囚犯。如唐武德四年(621)“高祖躬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眾,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新唐書·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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