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消費稅
1消費稅的特點
1、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 徵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巨觀產業政策和 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 消費需求;
2、按不同的 產品設計不同的 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3、消費稅是 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計算方法。
2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 業、私有企業、 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 和外國企業適用 增值稅、消費稅、 營業稅等 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 投資企業和外 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 費品徵收的一種稅。
3消費稅徵稅範圍
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包括了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 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第二類: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第二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機車等;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護膚護髮品等。2006年3月21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對消費稅的 稅目、稅率進行調整。這次調整新增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取消了“護膚護髮品”稅目;並對部分稅目的稅率進行了調整。
4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消費稅共設定了11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定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徵稅項目。實行 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4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45%。
5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的 計稅依據分別採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稅方法。實行從價計稅辦法徵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稅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稅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稅依據
6消費稅的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 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 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l一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 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對於生產、 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 廣告、樣品、 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1、生產環節。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委託企業加工後用於繼續生產的,消費稅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加工後直接銷售的,消費稅計入產品成本。
2、委託加工環節。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3、進口環節。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4、零售環節。金銀首飾消費稅由零售者在零售環節繳納。
5、批發環節。2009年5月1日起,在捲菸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消費稅。
8消費稅的優惠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兔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9特別消費稅
為調節消費對特定的消費品徵收的由消費者直接負擔的一種流轉稅。
10消費稅法
消費稅是以特定的消費品的流轉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商品稅。它在各國 開徵亦較為普遍,具有特定的財政意義、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發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於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法律規範性檔案,對我國消費稅法的主要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日本的消費稅
從1970年代末,消費稅是日本政治上最受關注的議題。1978年時任日本總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費稅”的構想。不過由於自民黨選舉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總理改稱為“賣上稅”,再次提出這個構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總理實現消費稅構想,並於翌年施行。
導入消費稅同時,廢止“物品稅”。物品稅的稅率靠物品種類,並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課稅的。但是“消費稅”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對所有的物品和服務課統一稅率。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費稅法,稅率3%。1997年4月1日:增率5%。(原本的“消費稅”增率4%。加上新設的“地方消費稅”1%。)
新當選的日本首相安倍晉三(Shinzo Abe)談及提高國家的銷售稅率的可行性,他表示直到明年8月才能就這一問題作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