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一個合理和“標準”的稅收制度應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一是稅類、稅種較少,主要包括進口稅、貨物稅(有選擇地徵收)、一般銷售稅(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財產稅;
二是稅率檔次不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三是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應儘量地少,以減少稅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個稅種基本要素的規定應基本一致。如增值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障等世界性稅種的內容,只存在著大同小異的具體規定。
此外,稅制建立以後,還應建立科學合理,並具有國際化標準的征管制度。
內容
主要包括:
(1)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納稅人能夠根據稅法規定自覺、切實地履行納稅義務,對納稅事項自行計算、自行申報和自行繳納;
(2)稅務機關進行嚴格的納稅監督和稽查,並有權採取合適的強制措施對納稅人實施徵收管理;
(3)徵收管理手段體現現代化和科學化,廣泛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提高工作效率;
(4)納稅人對稅收征管產生異議時,有權要求複議及至訴諸法律,政府有責任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權利;
(5)建立廣泛的信息網路,加強國際稅務聯繫和合作,防止國際避稅行為,保護稅務信息的相互提供。
銷售稅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範疇。我國現行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新設的一種稅種。
基本內容
商品及服務稅(俗稱銷售稅)
商品及服務稅(GST)也可稱為消費稅(ConsumptionTax)。因為有關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商品及服務稅並非生意經營的成本,但稅額是經營者負責代政府徵收及繳交,所以經營者對此稅制應要有一定的知識。
商品及服務稅(GST)將適用於大部份商品及服務銷售活動,是一種多重階段的稅項。
應課稅供應TaxableSupply
當商品及服務符合以下六點要素,商品及服務供應者(即生意經營者)需要代政府向購買者(客戶)徵收10%商品及服務稅(GST)。
1.所供應的是一件實物或權利
2.有報酬或價格(Consideration)
3.供應者是一個企業(Enterprise)進行交貿活動
4.所供應的商品及服務是生意經營中的一部份
5.商品及服務均在澳洲供應或消耗
6.供應商是政府商品及服務稅註冊商
並非所有商品及服務都被徵收商品及服務稅(GST),有些商品或服務是全免稅供應(GSTFree)。例如基本食物,醫療服務,教育及宗教服。供應商(生意經?者)供應此等商品或服務是不須向購買者徵收商品及服務稅(GST),提供此等商品及服務之生意經?者可向政府取回在生產商品及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被徵收的稅款。
此外,有些商品或服務是已付輸入課稅(InputTaxed)生意經營者(即供應商)供應此等商品或服務都是毋須向購買者(消費者)收取10%商品及服務稅,但生意經營(供應商)不得取回在其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被徵收的稅款。這種已付輸入課稅(InputTaxed)供應括財經服務,住宅租賃,登記及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