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銅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49號
《銅陵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侯淅珉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銅陵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建立溝通快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反應快速、處理及時、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監督機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銅陵市行政區域內的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銅陵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下設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各區政府應設立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城市管理,是指依託統一的城市管理數位化信息平台,運用單元格線管理方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方法,派出城市管理監督員,利用信息採集器採集格線內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過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務派遣、任務處理、處理反饋、核實結案和綜合評價七個環節進行城市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間的城市管理公共設施,包括公用設施類、道路交通設施類、市容環衛設施類、園林綠化類、房屋土地類和其它等六大類。
本辦法所稱事件是指人為或自然因素導致城市市容環境和環境秩序受到影響和破壞,需要相關部門處理並使之恢復正常的事件和行為的統稱,按照城市管理功能體系分為街面秩序、突發事件、市容環境、宣傳廣告、擴展事件、施工管理等六大類。
第五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標準。軟體平台的技術、格線、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編碼、業務操作流程實行統一標準,實現市級與區級平台之間及責任單位之間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二)職責明確。明確市、區兩級及相關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的職責,完善相關制度,確保規範運行;
(三)屬地管理。為保證城市管理問題得到及時、快速處理,原則上由各區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問題,對管轄出現爭議的,由市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採取“一級受理考核、兩級派遣落實”的運作模式。所有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問題由市數位化管理機構統一受理,並派遣到各區和相關責任部門,各區對市級派遣的任務實行二次派遣,確保逐級落實。
第七條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接到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後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重大問題即時指派主辦單位及責任人負責落實解決;
(二)市屬單位責任範圍的問題及時轉到市屬責任單位,區屬單位責任範圍的問題及時轉到區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
(三)需要市、區兩級聯動辦理的事項明確主辦單位後轉到區級平台及相應的市屬責任單位;對非市、區屬責任單位進行協調;
(四)需要協調解決或責任單位不按時處理的,應及時予以協調或督促。
第八條 區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接到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後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屬區屬單位處理的問題,及時轉到區屬責任單位;
(二)需要協調解決或責任單位不按時處理的,應及時予以協調或督促。
第九條 市、區數位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應與市、區兩級平台分別對接,確保信息渠道和案件辦理流程暢通,並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責任制。
第十條 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解決的問題,各區及責任部門應主動向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說明。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核實後,採用掛賬方式建立問題庫,每兩周匯總一次並上報市政府。屬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的,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立即上報市政府。
第十一條 各級城市管理機構應對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定期進行分析研究,結合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專項巡查機制,及早發現責任範圍內重大、深層次的城市管理問題,並採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予以預防或解決。
第十二條 市、區及職能部門已建設的與數位化城市管理相關的信息資源和網路,須按照銅陵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現與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凡政府投資開發建設的與城市管理有關的信息資源在政府部門之間應無償共享。
第十三條 各級平台規劃、建設及運行費用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並逐年增加。
第十四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市、區兩級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對責任範圍內城市管理問題的發現、報告、處理和處置結果進行實時監督。
第十五條 成立銅陵市數位化管理考評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日常考核工作。(具體考核辦法由市行政執法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列入年度崗位目標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 6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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