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政辦〔2011〕95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銅陵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銅陵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地方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輪換辦法》和《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的規模根據省政府下達的任務或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力承受能力報市政府確定。
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四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按照地方儲備糧規模,根據保管成本、財力狀況和銅陵實際負責安排保管費、出入庫費用和貸款利息。
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由農發行銅陵市分行負責足額安排。
第五條 地方儲備糧的採購,必須由市糧食、財政、農發行三部門聯合委託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公開競價採購,存儲企業按採購中標價和儲備糧的數量向市農發行申請貸款。其購入的糧食質量應當是國家標準中等及以上的新糧。
第二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六條 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工作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最佳化、安全規範。
第七條 市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方儲備糧規模及承儲要求審定存儲資格,擇優選定承儲企業並簽訂委託承儲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存儲的地方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承儲地方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科學保糧設施。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本市對地方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動地方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確保承儲的地方儲備糧庫存帳實相符、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五)地方儲備糧(除流動儲備外)要全部實行科學保糧,在正常保管期限內,確保糧食的質量不能發生“重度不宜存”現象;
(六)按照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地方儲備糧的調入和調出;
(七)執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地方儲備貸款管理辦法,地方儲備糧貸款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地方儲備糧規模,按每年100元/噸標準,按季度將保管費撥付到儲備糧存儲企業,利息據實撥付。
第三章 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一條 為確保地方儲備糧質量完好,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糧食儲存質量情況和年限安排輪換。
第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以經過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糧食品質理化檢測指標結果為依據,並將儲存年限作為參考指標。根據我市儲糧環境,地方儲備糧儲存年限的計算以收穫(生產)為起始年份,原則上按照3年為一個輪換周期,並執行均衡輪換制度。地方儲備糧的具體輪出、輪入時間由市糧食、財政、農發行三部門共同確定。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出,市糧食、財政、農發行三部門聯合委託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公開拍賣,其糧食銷售款應立即歸還農發行貸款,節餘部分上繳市財政,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貼。財政部門按20元/噸標準補貼糧食出庫費用,由存儲企業包乾使用,損耗每周期(3年)按0.2%計算。
第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入,亦由市糧食、財政、農發行三部門聯合委託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公開招標採購,質量必須達到中等及以上標準。其採購貨款據實向市農發行申請貸款。財政部門按20元/噸標準補貼糧食入庫費用,由存儲企業包乾使用。地方儲備糧的輪出、輪入的架空期一般不得超過4個月。
第十五條 承儲地方儲備糧的糧食企業,是地方儲備糧輪換任務的主要承擔者,對輪換的數量、品種、質量及財政包乾補貼後的盈虧負責任。
第十六條 輪換結束後,市相關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庫存檢查和輪換工作驗收,並清算貸款和費用。
第四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十七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銅陵市糧食供給應急預案》的預警機制,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一旦本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請市政府批准。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執行,並下達動用指令。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指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地方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併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條二款的規定,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修定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