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性質
按中國的《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對於銀行承兌匯票有著嚴格的使用限制,要求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所以,在我國銀行業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實際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一般與銀行承兌的數額相一致,如果出票人在該銀行享有信用貸款,則可以少於銀行承兌的數額。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前存於承兌銀行的保證金在本質上是屬於動產置押的範疇,承兌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核算
1、開出承兌匯票存入保證金借:銀行存款——保證金戶
貸:銀行存款
2、如果用承兌匯票支付購貨款時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票據
3、如果用承兌匯票支付以前欠款
借:應付賬款
貸:應付票據
4、票據到期,承兌時
借:應付票據
貸:銀行存款——保證金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