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

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各種存款、貸款及往來賬戶的總稱。它是銀行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辦理資金收付等各項業務,進行記錄和反映所設定的一種簿籍。通過銀行賬戶,可以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反映、調節、監督和管理。在中國,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均須在銀行開立賬戶,通過銀行賬戶辦理信貸、結算和現金存取業務。

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各種存款、貸 款及往來賬戶的總稱。它是銀行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辦理資金收付等各項業務,進行記錄和反映所設定的一種簿籍。通過銀行賬戶,可以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反映、調節、監督和管理。在中國,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均須在銀行開立賬戶,通過銀行賬戶辦理信貸、結算和現金存取業務。

銀行賬戶分類

①基本賬戶

客戶日常辦理轉賬資金收付和現金收付的賬戶。根據不同的單位及其資金性質,可以分別開立存款戶、往來戶、預算記憶體款戶、經費限額支出戶、預算外存款戶、其他存款戶等賬戶。

②專用賬戶

對客戶有特定用途的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的賬戶,如工商 企業的專用基金存款戶和貸款戶。

③輔助賬戶

基本賬戶的附屬賬戶。如非獨立核算單位與主管單位距離較遠,為方便其辦理收付的需要而在附近銀行開立的賬戶。開立輔助賬戶一般應當從嚴掌握,以免分散資金,影響單位的財務管理。

銀行賬戶使用的相關規定

第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企業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謀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十,對存款人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制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在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除資金轉入和現金存入外,不能辦理付款業務,三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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