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國有、國家控股銀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1號)的要求,結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情況,為了規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監督,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研究修訂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6日發布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66號)停止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統稱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
中央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 中央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
第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中央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章
第七條 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該賬戶用於辦理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自籌以及往來等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
第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
第九條 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可開設一個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收繳。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有特殊利息處理要求的,可單獨開設收入專戶。
第十條 中央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可分別開設一個售房收入、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個人公積金、購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交納的購房款等資金。
第十一條 需開設外匯賬戶、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中央預算單位,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中央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開設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 中央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批准可開設如下賬戶:
(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設的基本存款等賬戶;
(二)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的離退休機構,確需開設的離退休經費專戶;
(三)系統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機構分設並對所屬單位有轉撥經費的一級預算單位,確需開設的經費轉撥賬戶;
(四)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設的賬戶。
第三章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一)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範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檔案。
(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檔案;
2.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檔案;
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覆檔案;
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碟)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 財政部應及時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附三)。
第十八條 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碟)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份或計畫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審批;一級預算單位所屬預算單位級次較多、分布較廣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可由其規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當地財政專員辦審批。
第十九條 財政專員辦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
第二十條 基層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與當地財政專員辦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一開戶申請有異議時,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分別報一級預算單位與財政部,由財政部將審定結果函告一級預算單位與相關財政專員辦。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
第二十二條 中央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四),附軟碟報相應批准開戶的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
(一)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中央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五條 中央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填制《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五),附軟碟報相應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的資金餘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
第二十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被合併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餘額轉入合併單位的同類賬戶。合併單位應監督被合併單位撤銷其賬戶,並負責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併組建一個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並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餘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餘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後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餘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中央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
第三十三條 中央預算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
第三十五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部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開戶銀行不得辦理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業務。
第三十七條 開戶銀行在辦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手續後,應及時將中央預算單位的開戶情況報送其總行。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察部、審計署(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預算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按規定進行處理;發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開戶銀行按本辦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按本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中央預算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審計署應按本辦法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受查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四十三條 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認為應追究中央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的,應按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4號)填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追究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交監察部門對違規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銀行賬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
(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相關機關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取消該金融機構為中央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允許中央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
(三)已知是中央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的;
(四)明知是預算收入匯繳資金、財政撥款而為中央預算單位轉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
第六章
第四十六條 中央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開設貸款轉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的規定到開戶銀行開戶,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七條 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中央預算單位,按《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和《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辦法》的規定,由財政部為其開設零餘額賬戶和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原有賬戶確需保留的,暫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批後保留,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推進情況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歸併、撤銷。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銀行賬戶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系統內部的基層預算單位開戶報批等具體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報財政部並抄送相關財政專員辦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發布的有關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補充規定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 財庫〔2006〕9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國有銀行、國有控股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針對銀行賬戶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經商監察部、審計署同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附屬檔案: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針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庫〔2004〕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於開戶銀行的選擇
預算單位原則上應在國有銀行、國有控股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確需在其他銀行開立賬戶的基層預算單位,應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銀行的資質、經營狀況、資產質量等進行綜合考量,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審批程式辦理開戶。
二、關於事業單位經營性資金賬戶的設定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確需開設經營性資金賬戶的,應從嚴控制,並經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後,持營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檔案報中央財政部門(財政部或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下同)審批。
三、關於預算單位內部資金集中核算機構及結算成員單位相關賬戶的設定
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有關事業單位、政企合一等預算單位,為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整體使用效率,在系統或單位內部按照有關法定程式及政策規定成立資金管理中心、資金結算中心等資金集中核算機構的,應在加強管理、從嚴控制的前提下,開設相關賬戶。
(一)資金集中核算機構為法人單位的,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央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設相關銀行結算賬戶,用於歸集、核算所屬結算成員單位資金。
預算單位所屬資金集中核算機構為非法人單位的,該預算單位可以預算單位名稱加資金集中核算機構名稱開設相關銀行結算賬戶。
(二)預算單位所屬結算成員單位可在資金集中核算機構開設內部結算賬戶;企業集團公司下設財務公司的,其所屬結算成員單位可在財務公司開設內部結算賬戶。
(三)內部結算賬戶應由集團總公司及行業系統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自行規範管理。
四、關於預算單位所屬醫院及所屬門診部相關賬戶的設定
預算單位所屬醫院及所屬門診部,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管理需要,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央財政部門審批後,按以下規定開設賬戶。
(一)預算單位所屬醫院為法人單位的,為方便病人使用銀行卡以及資金結算,可開設一個“一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病人看病費用等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預算單位所屬醫院為非法人單位的,為方便病人看病費用結算,該預算單位可以預算單位名稱後加所屬醫院名稱開設一個“專用存款賬戶”,該“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二)預算單位所屬門診部,被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預算單位須持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定書、營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檔案,以預算單位名稱後加所屬門診部名稱開設一個“專用存款賬戶”,該“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其他預算單位所屬門診部,不得開設賬戶,已開設的一律撤銷。
五、關於預算單位實行屬地管理資金賬戶的設定
預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屬地管理的住房改革資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確需開設相關賬戶進行核算的,由預算單位持地方政府或地方財政(國庫)部門有關賬戶管理的檔案,報中央財政部門審批後,開設相關賬戶。
六、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工作
中央各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和完善本系統銀行賬戶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銀行賬戶管理的具體要求。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加強管理,堵塞賬戶申報、審批和備案等各個環節的漏洞。要強化對賬戶管理的監督檢查,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對於預算單位出現的賬戶管理違規問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可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庫〔2004〕1號)等相關規定,對預算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銀行賬戶管理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財政部、商業銀行及相關部門賬戶管理系統信息共享和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