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銀行機構不能將吸納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繳存在中央銀行,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這部的分存款就叫做存款準備金。而存款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
例子
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是銀行會計賬目,資產負債表內的一個項目,其高低變化,將直接影響該銀行放款的能力。比如說,如果中央銀行要求準備金率是20%,該銀行可以把餘下80%銀行存款拿來放款。如果央行突然把存款準備金率提高至60%,銀行則只餘40%可向外放款。在這情況下,銀行為保障利潤,可能要提高放款利率,或者減低給存款客戶的利息,反之亦然。
優點
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比如說預防擠提。
貨幣政策上的作用
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準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達至巨觀調控的目的。比如說,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通過增加存款準備金率,可減少金融機構的可貸金額,從而減少市場貨幣供應量,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亦會相應減少。
以大陸地區為例,自2010年1月18日起,按其存款準備金比例指標,商業銀行在央行存款準備金存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低於16%。
各國的準備金比例
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由各國中央銀行規定:
澳大利亞 | 無 |
加拿大 | 無 |
墨西哥 | 無 |
瑞典 | 無 |
英國 | 無 |
歐元區 | 2.00 |
瑞士 | 2.50 |
拉脫維亞 | 3.00 |
智利 | 4.50 |
中國 | 16.00(在2010年01月18上調0.5) |
保加利亞 | 8.00 |
蒲隆地 | 8.50 |
匈牙利 | 8.75 |
加納 | 9.00 |
美國 | 10.00 |
尚比亞 | 17.50 |
香港 | 18.00 |
克羅地亞 | 19.00 |
塔吉克斯坦 | 20.00 |
蘇利南 | 35.00 |
約旦 | 80.00 |
台灣地區 | 根據各種存款分別訂定不同的存款準備率,詳見: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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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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