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業務代理

代理行是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或代理兌付他行銀行匯票的銀行。 被代理行是委託他行代理本行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或委託他行代理兌付本行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 代理簽發銀行匯票和委託他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應採取全額移存匯票資金的方式。

銀行匯票業務代理的方式

1.銀行匯票業務代理採取以下方式:
(1)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並委託他行代理兌付;
(2)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並由他行兌付。代理行是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或代理兌付他行銀行匯票的銀行。被代理行是委託他行代理本行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或委託他行代理兌付本行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代理簽發銀行匯票和委託他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應採取全額移存匯票資金的方式。銀行匯票移存資金不計付利息。
2.代理簽發他行匯票的條件
具有簽發銀行匯票資格的銀行,可以採取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並委託他行代理兌付的方式。不具有簽發銀行匯票資格的銀行。可以採取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並由他行兌付的方式。
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內部管理完善,內控制度健全;
(2)經營狀況較好,無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3)信譽良好,在人民銀行存有充足的準備金,能保證及時移存簽發銀行匯票的資金。

銀行匯票業務代理協定簽訂的注意事項

銀行匯票業務的代理行與被代理行必須簽訂書面代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匯票業務代理協定的簽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採用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並委託他行代理兌付方式的,由被代理行總行與代理行總行簽訂代理協定,或者與代理行總行授權的分支行簽訂代理協定並報代理行總行備案。城市商業銀行總部、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可以與代理行當地分支行簽訂代理協定,並報代理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支行批准生故。
(2)採取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方式的,城市商業銀行總部、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與被代理行當地分支行簽訂代理協定,並報被代理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3)代理行與被代理行簽訂的代理協定必須報人民銀行備案。實行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並委託他行代理兌付方式簽訂的代理協定,代理行總行應向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實行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方式簽訂的代理協定,被代理行分支行應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4)銀行匯票業務代理協定應訂明以下主要條款:銀行匯票業務的代理方式;代理行與被代理行的權利和義務;銀行匯票資金移存的方式;代理業務手續費標準和付費方式;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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