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業務

銀行匯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 是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匯款人對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回。

所謂的支付清算業務,是指:
1. 支票
依據《票據法》和人行結算管理辦法客戶可以按規定使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深圳地區現行使用普通支票,它可用於支取現金和轉賬。但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
支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
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鑑之一證明。
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2. 銀行本票
是銀行簽發、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招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可在當地各銀行通存通兌。通存通兌的本票不受理掛失。
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註明“現金”字樣的,可支取現金。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得背書轉讓
3. 銀行匯票
是匯款人將款項交開戶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適用於單位、個人匯撥各種款項的結算。
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可支取現金。
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
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
未指定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丟失,銀行不受理掛失止付,僅作道義上的協助防範。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需持匯票和“解匯通知”到原出票行辦理退匯手續。若因缺少“解訖通知聯”的匯票要求退匯的,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後(即簽發月開始兩個月後)到銀行辦理退匯。若因銀行匯票丟失,要求退匯的,應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後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證明到銀行辦理退匯。
4. 商業匯票
是由出票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和持票人支付款項的票據。按承兌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結算方式,同城或異地均可使用。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商業匯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
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商業匯票到期日前,收款人和被背書人應送交開戶銀行辦理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逾期超過十日的商業匯票,銀行不予受理。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萬分之五向申請人計收承兌手續費。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丟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
對符合條件的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可向銀行申請貼現。
5. 匯兌
是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分為信匯、電匯兩種。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收款人既可以是在匯入行開立賬戶的單位,也可以是“留行待取”的個人。
個人匯款解訖後,可通過開立的“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辦理轉賬支付和以原收款人為收款人的轉匯業務。
匯款人對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回。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繫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核實匯款確未支付,並將款項收回後,方可辦理退匯。
6. 委託收款
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結算時,均可使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
委託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在同城範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經當地人民銀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
7. 托收承付
收款人根據購銷契約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使用托收結算方式的收款雙方,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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